民訴法關於移送公安機關的規定

2021-08-07 09:03:18 字數 4711 閱讀 6900

1樓:公羊譽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樓:北京君泰張律師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係,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像這些規定你直接在律伴這上面問下律師就可以知道的了。

民事訴訟法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應如何處理的法條。

4樓: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係,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應採用以下移送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屬於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 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對已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案件,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當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如果我們在審理案件的時候,發現的其他的違法行為,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看對方是否構成犯罪,如果構成犯罪的話就應該先有公安機關進行調查,提交給檢察院,然後再由檢察院判斷是否提出上訴。

5樓:有法有律

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由於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標準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為此,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範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係,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3、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不構成民事責任承擔的,例如發現案外人涉嫌盜用、私刻單位公章從事詐騙的行為,作為民事被告的單位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即合同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係的,法院應全案移送。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應採用以下移送方式處理:

1)人民法院認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屬於民事糾紛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2)在審理過程中,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經審查認為確有犯罪嫌疑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 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

對已全案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案件,在上述機關偵查期間,當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二、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所涉及的部分或全部事實已經生效刑事判決確認

1、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完全競合,且刑事判決對財產處理已涵蓋了民事責任範疇(例如行為人的行為涉及刑事犯罪,同時也構成民事責 任,在刑事判決中已作出返還被害人合法財產或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判決),被害人又對此提起民事訴訟的,根據滬高法(2006)245號《上海法院關 於刑事判決中財產刑及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刑事判決中財產部分的執行,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

由 於刑事部分的裁決具有執行上的法律效力,且刑事判決中的返還責任主體與民事案件的責任主體完全競合,不涉及其他責任主體,故在刑事訴訟已作出的財產處理與 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範圍一致的情況下,被害人在已獲公力救濟的情況下,再行就同一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

2、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與民事責任的承擔主體雖然競合,但刑事判決對涉及的財產部分未作處理,或只作部分處理,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尋求救濟,要求刑事責任 主體返還財產或對追贓不足部分承擔賠償責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有管轄權的 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3、刑事判決對財產部分雖作出追贓或退賠處理,但刑事責任主體與民事責任主體不相競合,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該 根據民事法律規範進行判斷。如果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係,除了刑事責任主體承擔責任外,單位或其他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例如行 為人採用欺詐手段與被害人訂立合同,個人構成詐騙罪,但單位如果對合同的相對人即被害人構成表見**,或者單位有過錯的,單位應承擔合同責任或過錯賠償責 任。

合同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雖屬同一法律事實,但因引發不同的責任,民事案件應當繼續審理。

參考資料

6樓:匿名使用者

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如果相關事實直接涉及本案審理的,根據先刑後民原則,本案裁定中止審理

7樓:薔爾容

小貸公司以《借款合同糾紛》訴被告,客觀事實是被告為第三人擔保,陳述事實時,承認了自己簽字蓋章的行為,並說當時是一個空白合同。庭審中發現小貸公司員工與第三人串通,把原合同偽造成了《借款合同》,且偽造了《借款借據》、《銀行轉賬類一一單筆支付》單據,偽造了擔保人,擔保公司,假身份證,被告提出要對原告提供的書面證據進行司法鑑定,庭審中法官不準允,法官的這種行為合法嗎?

民事案件移送刑事,適用哪條法律

8樓:答疑解惑康老師

請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二章 管轄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反革**件、危害****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最高院關於適用民訴法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書發行了沒有

人民法院出版社權威出版 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套裝上下冊 是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後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對 解釋 的權威解讀。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叢書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套裝上下冊 高度提煉條文主旨,方便查閱使用 以問題為導向,立...

民事訴訟法原208條在新民訴法多少條

2007年的民訴法第 208天,在2012年的是第231條。法律條款如下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

民訴法中的主管與管轄有什麼關係,簡述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於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主管與管轄是民事訴copy訟中具有密切聯絡的兩個概念。主管先於管轄發生,它是確定管轄的前提與基礎,只有首先確定某一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後,才有必要通過管轄將它具體分配到某個法院,而管轄則是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主管範圍案件的具體落實,確定由哪個法院來具體行使審判權。一 民事訴訟主管概述 主管是指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