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自動離職怎麼處理

2021-08-01 12:45:38 字數 2075 閱讀 2365

1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職業發展規劃9

關於員工自動離職後處理規定

為了加強我司的管理,完善人事管理制度,現結合我司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幾項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我司在職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後勤人員,本規定的自動離職人員,是指本公司人員未經公司批准,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造成自失的員工,一般表現為曠工,或要求停薪留職或辭職未獲得公司批准的擅離職守,公司可做除名處理。

一、屬於下列情況者,視為自動離職:

1、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3個工作日,或在一個月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6個工作日者;

2、擅離崗位30天或請假期滿且未辦理續假手續,或委託別人請、續假的未得到批准的而無故超假15天的人員;

3、未經公司同意,出差未歸超過30天的人員;

4、其他違反有關規定或不履行合同自動離崗的人員。

二、對離職人員的處理:

1、各部門要應加強對員工的考勤管理,對擅離工作崗位和逾期未歸者,部門負責人需在3天內將其有關情況及意見以書面形式,填寫相關處理意見並簽字後,送人事部審批後,核查屬實,通知財務部即予以停發工資。

2、自動離職人員公司要予以通知離職人員本人,如**通知、貼出公告等,確實無法通知到其本人時,過了15個工作日視為自動離職,公司將不予任何形勢的補償。

2樓:濤聲海韻

辭職一般需要提前申請,除非單位協商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行為,即使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當事人也應該按照相關程式辦理離職手續,才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正常情況下,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如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 ,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 瞭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於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 ,工作服 ,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 ,出差報銷 ),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係備案手續;憑備案稽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係;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 ,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稽核手續。

(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3樓:新聞假大空

單位黨委要開會研究,並出決定,之後報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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