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欠債該老婆承擔嗎,丈夫生前欠信用卡債,死後債務需要妻子償還嗎?

2021-07-31 22:26:52 字數 4778 閱讀 9059

1樓:華律網

丈夫生前的債務,分為其個人債務和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妻子需要承擔還款責任。如果是丈夫的個人債務,妻子無需承擔還款責任,債權人只能以丈夫的遺產為限主張。

個人債務包括:(一)婚前個人債務。(二)約定婚後財產分別所有的,夫妻一方各自所負的債務歸個人承擔。

(三)婚後一方經營自己個人財產或擅自籌資,在經營中所負的債務。(四)一方因繼承、接受贈與或分家析產所得財產歸一方所有的,由此而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個人債務。(五)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債務。

(六)未經另一方的同意,一方擅自為他人擔保所產生的債務。(七)未經另一方同意,為滿足個人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其主要為不在日常家事**權範圍之內支出所產生的債務。(八)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雙方約定應由個人清償的債務。(十)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為一方個人借款的債務。(十一)一方因個人實施違法行為所負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是不是在你們夫妻共同生活中,為了家庭的利益,所借的債務?如果是的話,那就要還的。如果不是為了家庭利益,妻子如果繼承了丈夫的遺產,則在繼承的範圍內履行義務,沒有繼承的話,不需要還的。

案例1.2023年1月1日,被告柳某的丈夫李某因經商向原告徐某借款22000元,並由李某出具借條給原告。雙方約定月利率為1%。

李某於同年7月因病死亡。之後,原告向被告柳某催討,被告於2023年1月4日償還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此後,原告在催討剩餘借款無果的情況下訴至法院。

原告訴稱:被告系李某之妻,有義務為其丈夫償還所欠債務,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柳某償還借款本金18000元及全部借款利息。

被告柳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答辯。

[審判]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柳某丈夫李某出具給原告徐某的借據,在幣種、數額、利率等內容約定明確,原告與李某間所形成的民間借貸關係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借貸關係合法有效,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該借款用於經商,是被告柳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被告柳某作為李某妻子,李某死亡後,應由其承擔償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柳某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援。

原告與李某約定的借款月利率1%,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支援。為此判決:被告柳某應償還原告徐某借款本金人民幣18000元及利息4102元(利息計至2023年9月4日,此後的利息按月利率1%計息)。

[評析]

對於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另一方應否承擔償還責任問題,不能一概而論,主要看該債務性質是屬於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結合本案的事實和裁判分析如下:

一、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的認定。按照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因共同生活(包括撫養子女、贍養老人)所負債務。同時根據民事法律精神,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經營所負債務,除另有約定以外,視為夫妻共同債務,某些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確實用於維持家庭共同生活的,按共同債務處理。

而個人債務包括:一是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是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債務;三是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四是其它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如賭博借款等債務。本案中被告柳某丈夫李某向原告所借款用於經商,夫妻間沒有特別約定償還方式,且柳某予以認可,該借款足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我國民法將債務分為單獨之債和多數人之債,而多數人之債又包括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本案中,被告柳某丈夫向原告所借之債,用於夫妻共同經營,並未與債權人約定償還方式、份額等,那麼即推定為夫妻連帶債務。對於連帶債務,任何一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履行全部債務,不得以債務人內部約定的給付份額為由拒絕履行。

同時,債權人進入訴訟程式時,可以將全部共同債務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單獨對某一連帶債務人提出起訴訟,這種起訴的選擇權在於債權人。本案中,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人之一的李某死亡,原告也就沒有選擇的餘地,只能向另尚存的共同債務人柳某提起訴訟。柳某作為法律上認定的共同債務人即負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

案例2.

問: 我丈夫王某生前與蘇某合夥做生意,8月底他突然不幸病故。不久,張某拿著一張他書寫的借條,稱因汽車運輸生意借款5萬元,要我還錢,借條上有蘇某寫的「擔保人」及蘇某簽名。

張某說,我丈夫借的債務是夫妻的共同債務。但我從未過問生意,丈夫也無遺產。請問,這筆債務該由我償還嗎?

答: 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你丈夫生前因為與他人合夥做運輸生意借的這5萬元債務不應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債務,而是一種合夥債務。既然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是合夥債務,債權人就不應當向你討要,而是依法應當向你丈夫的合夥人蘇某求償。

對合夥債務的償還問題,我國現行民法通則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合夥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由於你丈夫作為這筆合夥債務的經手人已經死亡,而且這筆債務的合夥人蘇某也是明確的,作為債權人的張某可以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直接要求蘇某償還。當然在蘇某償還這筆債務後,蘇某如果認為他和你丈夫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不該負擔這麼多,可以要求你丈夫在其遺產範圍內承擔應當承擔的份額,即可以向包括你在內的其他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追償。

但是,債權人張某直接向你追償這筆債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丈夫生前欠信用卡債,死後債務需要妻子償還嗎?

3樓:之何勿思

當然不能,丈夫死亡後,其名下有一套房子,這個可作為還款的物品的。已經按照遺產繼承辦理過戶給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這個是丈夫死後才發生的,而之前發生的借款私人的約定,說丈夫死亡後財產全歸妻兒所有,此約定並無公正,僅有夫妻雙方的簽名和手印,屬於私下約定。

這個有法律效力,但是前提是丈夫把自己欠款還了後,剩餘的才可歸妻子的。

如果房子拍賣後不足還銀行的款,那夫妻共有的財產也要把丈夫的部分拍賣的,當然如果還不夠,那就要妻子提供確實沒花那筆錢的證據。否則妻子可能要還錢了。

4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償還

丈夫死亡之後,其債務不會消失。留下的房子,無論這個房子繼承者是誰,都有義務償還債務,如果房子的價值不夠還款,繼承者沒有義務償還剩餘部分。

5樓:愛青鳥

是否屬於共同債務要看這個債務是否是丈夫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果丈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欠下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這個債務不需要妻子進行償還。

丈夫死亡之後,其債務不會消失,如果有財產被繼承,比如說留下的房子,無論這個房子繼承者是誰,都有義務償還債務,如果房子的價值不夠還款,那麼繼承者沒有義務償還剩餘部分。

6樓:只叫生死相許

當然不能不了了之,丈夫死亡後,其名下有一套房子,這個可作為還款的物品的。已經按照遺產繼承辦理過戶給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這個是丈夫死後才發生的,而之前發生的借款

私人的約定,說丈夫死亡後財產全歸妻兒所有,此約定並無公正,僅有夫妻雙方的簽名和手印,屬於私下約定。這個有法律效力,但是前提是丈夫把自己欠款還了後,剩餘的才可歸妻子的。

如果房子拍賣後不足還銀行的款,那夫妻共有的財產也要把丈夫的部分拍賣的,當然如果還不夠,那就要妻子提供確實沒花那筆錢的證據。否則妻子可能要還錢了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信用卡在夫妻兩人存續期間辦理的,信用卡的欠款屬於夫妻兩個人的共同債務,妻子需要還款,有還款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8樓:心中的風景

你好,這個基本上是不用妻子來償還的,除非有證據證明,該信用卡所支出的費用主要用於夫妻共同生活費用!

9樓:沫愛橋

丈夫生前欠的信用卡,死後債務需要他的妻子償還的,而且這個都是必須要還給銀行的,不然會起訴的。

丈夫生前所負債務妻子有義務償還嗎?

10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陳某與白某結婚後,丈夫陳某為夫妻共同生活向外借款。結婚兩年後,陳專某因遭遇交屬通事故,重傷不治死亡。此時,債務還沒有還清,妻子白某需要繼續償還嗎?

律師答疑

債權人向白某主張權利時,白某不能拒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中陳某生前所欠之債是為共同生活而借,對此妻子白某有繼續償還的義務。

法條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款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理薈萃

夫妻雙方對於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承擔償還全部債務的義務。

丈夫死後,生前所有債務由其妻子承擔嗎

此款應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需歸還貸款。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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