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未退賠被害人的損失,是不是一定要在刑事判決書中判決責令退賠

2021-07-29 13:07:32 字數 2275 閱讀 4870

1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附帶民事訴訟的被害人的損失,就應該判決責令退賠,否則被害人沒有其他救濟途徑了。

2樓:淮安浙江人

正確。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一)罰金、沒收財產;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

第四條 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人的損失,是不是一定要在刑事判決書中判決責令退賠

3樓:淮安浙江人

正確。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一)罰金、沒收財產;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刑事附帶民事裁判的執行,適用民事執行的有關規定。

第二條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財產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

第四條 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刑事判決書中的責令退賠是需要被害人自己申請執行還是刑庭直接移送執行局執行?

4樓:大連律師王強

正常的程式是走刑事訴訟程式,也就是被告人不退賠的話,移交執行局進行,被害人無權申請,也無權提前民事訴訟。但是有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 九條進一步明確:「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繳、退賠的情況, 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表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由公安、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一併予以解決,本批覆也明確在刑事判決主文中應當寫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 內容,故被害人無須通過附帶民事訴訟主張並維護其權利,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時,在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案件中,被害 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利息、折舊等損失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貫認識和做法。

但是,對於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對此問題,分歧意見較大。一般而言,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主要有兩種情況:

1.經 過追繳或者退賠,贓物(原物)沒有全部追繳,贓款(本金)沒有全部退賠,或者兼而有之,被害人的損失仍未得到彌補。此種情形,一般表明贓物已無法追繳,被 告人也無退賠能力,類似於無法執行的情況。

但是,由於已經在刑事判決中判決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任何時候,只要發現被告人有財產,司法機關均可依法追繳 或者強制執行。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否則就會造成刑事判決和民事判決的重複、衝突。即使以前的刑事判決中沒有繼續追繳或者責 令退賠的內容,也應當繼續通過刑事訴訟途徑予以彌補和解決,不宜通過民事訴訟程式解決。

2.原物已經全部追繳,本金已經全部退賠,但被害人的損失仍未得到彌補。比如,雖然原物已經追繳,但原物已有損壞、貶值;雖然本金已經退賠,但還有利息損失等等。此時,被害人的損失仍是直接的物質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2月頒佈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曾規定:「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2023年1月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並未沿用上述規定。

《批覆》也只是明確: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樓:可靠的

可以要求對方先行退賠,如果對方拒絕你可以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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