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做了月,離職後月又回去做了月,工作時間是按月算還是月

2021-06-25 06:33:08 字數 5766 閱讀 3373

1樓:來自龍山寺專心致志的蜘蛛俠

工作做了三個月,離職後一個月又回去做了10個月工作時間是按10個月的算的,因為你們當中已經斷了一個月,不能再按13個月計算了。

2樓:高傲公子

既然是離職了,那麼你的工作時間當然是分開算得。三個月時間是一段時間,十個月又是另一段時間。當然,想要一起算的話,你要與公司進行協商。

3樓:開啟自己的主場

那你工作了三個月,他應該給你開這個三個月工資了,離職後如果說又做了十個月,應該是再算這十個月的。不是算13個月

4樓:匿名使用者

那肯定是按10個月算的,你離職了,就要從頭算起。

5樓:匿名使用者

那肯定是按10個月算了。因為你離職了一個月,已經斷開了。

6樓:wifi被搶走了

要是有良心的老闆應該會給你算13個月的工資。要看你那個廠裡面的廠規。希望你是幸運的一個。

7樓:匿名使用者

那肯定是13個月了

不知道你需要這個時間去做什麼事情

你在這個單位的工齡肯定是13個月

8樓:小笨象同學

那應該是按照13個月算工作時間

9樓:葉子

十個月和十三個月有什麼差別嗎?你都沒有籤合同,這兩個弄清楚了一點兒用也沒有,一般的都會按10個月算。

10樓:供工控機

給你按10個月,你是無話可說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按十個月算,你之前離職了,怎麼算,任何單位都會按這個算

12樓:孟津

這個應該按十三個月算。

已經做滿3個月了,要想辭職,必須在辭職一個月後才能走?不能立刻走嗎?

13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一般情況下離職是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才能離職,也可以立刻走,但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立刻走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員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如下:

1、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4樓:佳爺說歷史

過了試用期了,只能按申請辭職後滿一個月離開,或者也可以跟領導協商,看對方願意批你提前走的話也是可以的。當然,不要工資,自離的話不必有任何約束,可以立刻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5樓:法也團隊

1、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且約定了試用期,可以提前3日提出辭職;

2、已經簽訂勞動合同但未約定試用期,或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38條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16樓:看娛樂的小哥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出現5種情況,可以無需向用人單位提前通知,就可以直接辭職走人!

1、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工資、加班費、獎金等情況。

2、用人單位不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3、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報酬或者勞動條件。(例如:勞動合同上籤訂是到手月薪1萬,但是到手工資是7千)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上存在違法制度,損害到勞動者的權益。

5、用人單位欺騙勞動者,威脅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更變勞動合同等情況。

17樓:韋培敏

辭職必須要等30天后才能離職嗎

18樓:

看情況,一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三是,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沒簽勞動合同,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

19樓:啊長城真長啊

這個在簽訂合同時就會有約定罷。如果沒有簽訂正式的合同,應該是這樣的。就算是鬧到勞動局,勞動局也是要考慮用工單位的難處的,勞動部門會綜合考慮勞動者和用工單位雙方的實際情況作出判定。

所以,還是等一個月罷,除非不要剩餘的薪資。立即走人也會造成用人單位的一定的不便和混亂,所以也要有一定的時間進行安排和調配的。

20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可以協商的,如果簽了合同確實是這樣,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申請,試用期的提前3天就可以

21樓:匿名使用者

過了試用期了,只能按申請辭職後滿一個月離開,或者你也可以跟老闆協商,看他願意批你提前走的話也是可以的。當然,不要工資,自離的話不必有任何約束,只是白做了。

22樓:匿名使用者

這和公司制度有關還和領導為人有關。做滿三個月,估計你是正式員工了。正規公司是要你提前一個月或者半個月提出申請,才肯籤你的離職申請。

或則,。。。另外你的領導是你親戚什麼的,那就好說,基本沒什麼要求。

2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視乎你籤的勞動合同的年限。具體如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你已通過試用期,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另,如您想馬上走,需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給單位。

辭職後,工作交接完了,還要等一個月才能走嗎?

24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一般勞動合同都是一式兩份的,就是甲方(僱主)一份,乙方(你自己)一份。你問題中提到的合同只有你的僱主手頭上有,那麼可以推測,你簽訂的不是正式的勞動合同。

3、你簽訂的合同中,寫了公司的上下班時間。如果你下班後被領導強行扣留加班,你可以不遵從,或者向勞動監督舉報。

擴充套件材料:

勞動法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律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25樓: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為兩種情形:

一、試用期員工辭職

1、提前三日提出辭職書面申請;

2、等待公司辭職流程,辦理工作交接;

3、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核算薪資,領取離職資料。

二、正式職工辭職

1、如果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三十日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員工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

5、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員工的工資;

6、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員工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員工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辭職的大體程式如上,具體的辭職後續工作,因公司而異。其他形式的離職,如勞動合同到期的,就直接不續簽,正常辦理工作交接,是不需提前三十天提出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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