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離婚後還可以起訴財產嗎

2021-06-04 07:09:26 字數 811 閱讀 8104

1樓:華律網

夫妻雙方經法院離婚調解和好,但之後一方並沒有履行離婚調解書上的承諾,另一方反悔了,想再次起訴離婚。那麼離婚調解和好能再起訴嗎?調解書是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

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前,效力待定。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不需要任何理由,人民法院應結束調解繼續審理。因此,不存在上訴的問題。

如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簽字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生效後,與生效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

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2.一審的調解協議或調解書發生效力後,當事人不得上訴。

3.當事人在訴訟中爭議的法律關係中的爭議歸於消滅,當事人之間實體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依調解協議的內容予以確定。4.

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但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調解過程違背自願原則的,可以自生效之日起兩年之內申訴(申請再審)。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再審的條件必須是對法院主持的調解有證據證明調解是非自願的、或者違反程式時才能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款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2樓:揚才哲

您好,如果在協議離婚時候沒有約定財產劃分,如果存在糾紛的可以通過起訴,具體情況說下

3樓:

可以的,財產糾紛本來就不在離婚起訴範圍內,雙方協調好,可以有助於離婚案的進度;協商不成,離婚案判離婚失敗,但是不解決雙方財產糾紛,需要重新起訴的。

這是兩個案件,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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