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已滿16歲),在學校實習時被強制勞動

2021-05-04 17:46:38 字數 5140 閱讀 4616

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

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已滿16週歲的人可以招用的。

據此,學校組織學生正常的實習是合法的。已滿16歲的學生,在學校實習時,學生參加正常實習性質的勞動,應該自覺履行必要的勞動義務。 50

下面是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2樓:森森不惜闖天涯

我國法律規定的童工指的是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提供勞務,獲取報仇,但是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未成年人保**》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3樓:八三老人

實習期間參加一定的勞動行為不違法。

實習前考入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不用實習,已經簽訂勞動合同,請問一下用不用寫實習週記和實習報告

4樓:如山公子

實習前考入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不用實習,

已經簽訂勞動合同,

請問一下用不用寫實習報告和實習週記

?學校要回去交實習報告和實習週記。

首先恭喜你沒有畢業就已經選擇好了工作單位。

其次,雖然你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學校佈置的作業還是應該做的。

所以個人認為你應該寫實習週記和實習報告。

畢竟你還沒有畢業,萬一學校以此為由,給你不及格或者之類的就比較麻煩。

5樓:匿名使用者

對已滿十六週歲且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單位可以與其簽訂正式員工勞動合同,但不得安排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相關法律規定見《未成年人保**》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執行國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實習期間有工資嘛?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勞動合同法》對實習期並無規定,僅對試用期進行了規定。

2、實習期

與試用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試用期的工資和待遇有法律明確的規定,而實習期沒有,實習期工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

3、如你所指的是試用期,改段期間工資,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但是法律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設定了底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一般情況下試用期內幾個月的工資是一樣的。畢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對於業務是一個逐漸熟悉的過程,用人單位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發放工資。實習期有工資,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且勞動者已經付出了一定的勞動,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其勞動報酬。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7樓:匿名使用者

大學生在實習期間是有工資的,工資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普通用工建立勞動關係是按照試用來進行,試用期也是有工資的。

根據《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第十七條 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實習單位,應參考本單位相同崗位的報酬標準和頂崗實習學生的工作量、工作強度、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頂崗實習報酬,原則上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並按照實習協議約定,以貨幣形式及時、足額支付給學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8樓:味之膄大廚

有的如果你還是在校學生,與企業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只是勞務關係,見《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

實習期雖然不存在勞動關係,但還是受勞動法的保護。

實習期要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見《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57條的規定;

福利和加班費應該適當考慮(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實習生的貢獻,按照實習生的工資標準的50%-100%支付都可以),崗位津貼不考慮,因為實習生不能勝任崗位全部能力,所以不用考慮。 象你這種情況,如果是你們學校安排你們去實習的,你可以向你們學校反應,由學校和你工作的單位協商;

如果是你自己找的,那就不是什麼實習了,要是他們不給你工錢的話,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9樓:智雅瓊

按照常規入職前七天是試崗期,大部分單位在此期間辭職的人員是沒有工資的,但這是預設潛規則,並不是法律規定。

按勞動法來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10樓:胡漢gay先生

勾有的,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只要是為他人勞作就必須得有工薪,否則就是違反勞動法,雖然說實習工資比較低,但終究還是有,加油啊

11樓:百度使用者

仔細看了一下你是在學校,這個問題還真的很難給個對或者錯的答案。

實習期,實際上在法律上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因為你沒有和事業單位/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好的企業,會簽訂一個實習協議(三方),通常會約定一個實習期的補貼(注意,不是工資),具體補多少見仁見智,看企業良心,好的企業還會購買一個商業保險以保障實習期的學生意外風險。

而且實習期不是試用期,完全是不納入你的工齡計算的。

講簡單一點,你本身沒畢業,檔案和監管職責(關係)都在學校掛著,實習是學校允許(或默許/或安排)的課程(要求內/以外)的離校「實習」。你很難正大光明的要求對方給報酬。。。。

關鍵是是否還牽扯到畢業後「分配」,哇,好有歷史感的詞。但是學校體制真心不熟悉,不能亂說話。

這種情況,看好法律性的檔案(例如實習協議),如果有「報酬」說明但是你們沒拿到,唯一的解釋就是學校給吞了,你們確實可以和教育局反應,絕對是學校違規操作。嗯,但是反應完有沒有作為和後果,你只能自己掂量。

釋出於 2018-03-16・著作權歸作者所有

空白與無 (提問者)

謝謝!但是我們這邊學校的確是發了一份甲乙丙三方的實習協議書

rayaqua (作者)

協議裡關於實習報酬是怎麼約定的呢?如果是校方主導的實習安排,完全可以理解為課程的部分要求,平時上課你要付學費,去校方安排的機構實習也沒有法律保障要付學生報酬一說

12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間是不給開工資的,但是也應該給點生活費

13樓:gold橙汁

有工資的。實習期在正規企業,一般都會和實習生簽訂一個實習協議,包括實習工資,實習時間,工作要求等等。

實習生的工資是勞動報酬,有法律保障的,企業也要每月按時給實習生髮工資。但是,實習生的工資一般比較低,不能和正式員工相比,而且沒有五險一金。

作為一個實習生,在企業要好好工作,完成自己的工作職責,當然也要維護自己的權利,拿到應有的勞動報酬。

14樓:diamond小云朵

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需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一些用人單位願意提供給實習生一定的報酬,但這不能看作是工資,就其性質而言是實習生從用人單位得到的一種補貼或補助(如交通補貼、飯貼等)。目前來講,實習期(未畢業的實習生)的工資一般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約為當地社會平均最低工資標準的60-70%。

實習大學生不是適格的勞動法的主體,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實習大學生跟實習單位之間屬於民法的僱傭關係,相關權利義務按僱傭關係調整。關於實習大學生的工資報酬、保險、福利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與大學生簽訂的實習協議的規定是否合法,

1、看實習協議是否是真實意思的體現,不存在強制、脅迫情形;

2、雙方不適用勞動法,因此不繳納社會保險和公積金不違法,但是不提供薪資報酬有違反民法公平原則的嫌疑,畢竟實習大學生提供了勞務,不過數額由雙方自行約定;

3、對於實習期間的人身安全,貴司依法必須承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僱傭關係明確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實習大學生不享受除工作餐和班車以外的其他福利看雙方的約定,法律無強制規定。

二、實習期的勞動法規

實習,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其針對的是在校學生。

關於實習,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15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與試用期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試用期的工資和待遇有法律明確的規定,而實習期沒有,實習期工資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實際上在法律上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因為你沒有和事業單位/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好的企業,會簽訂一個實習協議(三方),通常會約定一個實習期的補貼(注意,不是工資),具體補多少見仁見智,看企業良心,好的企業還會購買一個商業保險以保障實習期的學生意外風險。

而且實習期不是試用期,完全是不納入你的工齡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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