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進公司10年了,現在公司不景氣,要裁員,老總就變相裁員,他不辭退你,給你換一份工作,本來就是多做

2021-04-17 23:08:43 字數 3713 閱讀 1382

1樓:許

不能,自己辭職沒補償,除非他辭退你,但是現在沒幾個老闆這樣做,

2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bai農電工,都幹了幾十du

年了,不知道會不會裁zhi

員 現在好

dao多國有企業都實版行了同工同酬,電力企權業為了規避用工風險,下發1050號 什麼叫規避用工風險?說到底就是取消農電隊伍。 壞事 全國農電兄弟們聯合起來維護...

公司變相裁員,我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你還是要堅持,不要被這些手段逼你辭職,如果公司辭退你那麼你要求一年工齡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金。

4樓:冒卉巨集良工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餘人員。

「變相裁員」是打工者們對一些企業採取各種方法逼迫職工走人,從而達到不按程式裁員的「折騰」行為的形象描述。

針對變相裁員完全可以...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餘人員。

「變相裁員」是打工者們對一些企業採取各種方法逼迫職工走人,從而達到不按程式裁員的「折騰」行為的形象描述。

針對變相裁員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保護自己:

1.「長期無薪休假」違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若非員工方面原因的休假,休假第一月企業要給員工以原來的工資。第二個月要給員工發放基本生活費,這方面規定不同地區會有所不同,上海市是全市最低工資標準,北京則是最低工資標準的70%.

如果公司不按照規定支付員工勞動報酬,員工可以此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4.「把員工調離原來的工作環境」也要看所籤的勞動合同中對工作地點和職位的約定,企業想要變換的話需要與員工協商。協商不一致,員工不願意去的話,則符合「簽訂勞動合同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又未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的」,這種情況有兩種解決方案:

(1)保留員工工作在原地;(2)提早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

5.「取消或減少員工收入」肯定不合法,找勞動監察部門檢舉或申請勞動仲裁。

6.「企業要修改或建立與員工切身利益有關的規章制度」,例如,工資福利、休息休假、勞動紀律……必須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法定程式: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和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比方說,你原來是彈性工作制(現在每天必須打卡),原來有班車(現在取消),原來有免費午餐(現在付款)……即便這些福利不屬於國家硬性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想要取消,也必須與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大會全體討論,協商確定,不能隨意取消。

7.「請年假不批」很容易解決,請企業付3倍工資即可。

8.按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若公司想要「調高提成但無底薪、降低提成卻增加業績評價標準」,必須通過與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協商制定內部的工資支付制度,並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同時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9.對於「合同未到期就籤新合同」的情況,就新合同的內容而言,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新合同的內容要優厚於舊合同。像科倍隆科亞公司的新合同中,雖然待遇方面沒有降低,但是卻規定了「乙方承諾其任職期間或以後任何時候不洩露或使用甲方所控制的機密資訊。

如果乙方洩露,甲方保留向乙方採取法律手段要求賠償的權利」。這一條是明顯不合理的,甚至是違法的。《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保密義務不能超過兩年,而且保密的內容也有明確的範圍。

同時,《勞動合同法》也明確規定,新合同的條件要優厚於舊合同,此條件包括待遇、崗位等方面的內容。全部

我在公司工作滿十年以上,公司說十年以上的不需要籤合同,現在公司要變相裁員,要怎麼辦?

5樓:蔣德順

公司的做法bai是違法的,du法律不是說十年以上zhi就不需

dao要簽訂勞動合同回,而是說十年以上的應當答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裁員的時候一般要優先留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員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公司想變相裁員,給我調崗,我不同意,還不想給我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1.等公司書面解除bai勞動合同的通du知,自己不要主動zhi2.月工資公司必須支付dao的,至於績效,回如果答合同中沒有具體說明,那麼是沒有的

3.收集相關證據如:考勤、工資單、等,以便之後到勞動仲裁申訴4.至少要公司賠償金一個月

7樓:於蓬堯律師

公司隨意調換你的崗位違反了勞動合同的約定,你有權拒絕。現在這種情況走是必然的了,不如干脆發張解除合同通知書,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8樓:葉上雨水

只要他們沒炒你.沒減你薪水.就沒事做也無所謂啊.如果炒了.沒賠償就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變相裁員,員工是否可以要求賠償2n?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籤bai了協議

,就等於你已du經書面同意協議上所列條款zhi,雖然不知道你dao協議的具體內版容。

勞動法第八條

權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勞動合同上有關於工作地點的條款,你自己檢視下)

你現在的情況應參照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即工作場所)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根據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就是說除了經濟補償金外最多得一個月的代通知金(如果沒提前30天)。

如果你公司說不籤就單方面解除合同就可以參照你所說的第87條,屬於違法。

10樓:孤獨求勝

此事可以和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也許這是公司的工作調動,去了也未嘗不可,假如不去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你們可以獲得補償金,但不能要求公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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