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案子在訴訟程式中可以反訴嗎

2021-04-17 14:41:01 字數 5108 閱讀 6572

1樓:

補充回答:可以bai

的,只要du你的訴訟在zhi訴訟時效,也就是勞動仲裁dao之後60日之回內就可以提出反答訴

如果你已經超過也沒有關係,你同樣可以提出反駁*****====

我聽不懂你的意思

1、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滿意當然可以起訴,但是如果在一定的時間內沒有起訴那麼勞動仲裁就生效了

2、換言之,對方也只能按照勞動仲裁書執行,也不能起訴。既然沒有對方的起訴,也就沒有你的反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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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023,您說的仲裁只是一般的仲裁,不是勞動仲裁,勞動爭議必須是仲裁前置!而且即便是仲裁之後起訴,也只能針對勞動合同的一方!

2樓:匿名使用者

接到仲裁後,15日內可以起訴,是針對仲裁的起訴

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可以針對爭議起訴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仲裁書沒有生效的話,直接起訴就行了

勞動訴訟的程式是怎樣的,勞動訴訟能提出反訴嗎

4樓:貴陽楊澤律師

勞動訴訟,或稱勞動爭議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決定而起訴的勞動爭議案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審理和判決,並對當事人具有強制執行力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

一、起訴要件及內容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原告應預交案件受理費,如申請緩交、減交、免交的,要提出書面申請,並附有特困證明或其他材料等。

當事人必須依法正確地行使訴訟權利,按法院的要求提供必須提供的訴訟材料。

二、舉證指南

訴訟當事人應詳細閱讀法院送達的《民事訴訟案件舉證通知書》,並按照其規定全面地向法院提供認為可以證明其主張或反駁對方的證據材料等證據。

以下為您介紹幾種勞動糾紛案件有關舉證範圍的指南,為您訴訟提供參考。

(一)一般舉證範圍

1、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及送達日期 ;

2、勞動關係的證明;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僱傭關係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者當事人其他協議等證明材料。

3、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二)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範圍: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等;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法的有關證據材料等;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等;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三)追索勞動報酬的舉證內容

提供勞動起止日期,所欠勞動報酬的具體數額等有關證據。

(四)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範圍:

1、企業交納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的有關證據等;

2、職工的工資獎金情況;

3、職工傷勢鑑定及醫療費單據等。

三、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中反訴的幾種情形

1、在仲裁中被申訴方提出反申訴的,在法院訴訟時其反訴成立。

對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中有無反訴問題一直是有爭議的。勞動仲裁中的反申訴程式也沒有規定,但從法理上和實踐處理上都具有可行性,目前勞動仲裁案件中對反申訴一併審理並作出裁決的案件也越來越多。根據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中反訴的構成要件,仲裁存在反申訴的前提下,一方不服訴至法院,另一方提出反訴,是符合反訴的構成要件的。

因此我們認為在仲裁中有反申訴的情況,該反申訴經仲裁處理後,當事人不服提起訴訟的,反申訴一方提起反訴,反訴應該成立。

2、除上述情形之外,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出臺之後,原為解決程式上的問題而受理反訴的做法應予以排除。

2023年河南省高院民一庭對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意見:「一方不服起訴,另一方接到副本後反訴,反訴與本訴屬同一勞動關係,無論提出的時間從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算是否超過15日,只要符合民訴法規定,均予以受理。……仲裁裁決已經確認了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的義務,用人單位不服提出訴訟,而訴訟請求不成立,無論勞動者是否提出反訴,判決主文均應當明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應承擔的具體義務,不能僅表述駁回用人單位的訴訟請求。

」這從一個角度反映了當時對勞動爭議訴訟案件反訴的處理情況,勞動爭議訴訟案件中的反訴在實際審判操作中是普遍受理的,法官並未從實體上去審查是否符合反訴的構成要件。

通常情形是用人單位不服仲裁,提出的訴訟請求往往就是「不同意支付…….」,而法院為了貫徹全面審理原則,在審理時往往需要另一方來明確審理範圍,因此只要對方提出反訴,均予以受理,主要還是從便於操作出發,另一方面也是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因為反訴不成立,如果用人單位撤訴,原仲裁裁決生效,而實際上勞動者的要求與裁決結果也是有差異的。這樣做的結果是本訴與反訴重複審理了同一事實和同一請求內容,而且審理過程繁瑣,審理時間延長,法律文書複雜,並沒有真正體現反訴的立法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該條規定明確了全案審理原則,因此原來因為程式上的原因而成立反訴的做法不應當繼續。

《解釋(一)》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併做出裁決。」《解釋(二)》第十一條: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這兩條規定明確了雙方均不服勞動仲裁的處理方法,也就是說不服勞動仲裁,保護自己權益的途徑是起訴。

在解釋未出臺前,一方不服起訴到法院以後,另一方也不服也起訴到法院的,通常是不再立新案,雖然不具備反訴的構成要件,在這種前提下如果不允許其反訴,就無法保護其權利。《解釋》(二)克服了與民訴法的衝突,即不能違背民訴法的原則給予另一方反訴原告的地位,而是要求另一方應當通過起訴取得原告的地位來保護自己的權利。

被告在法律程式上什麼環節可以反訴

民事訴訟中能不能當庭反訴?

5樓:墨汁諾

符合條件是可以當庭反訴的。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對反訴的處理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

6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間屆滿之前提出,如果是簡易程式,可以當庭提出反訴。反訴一般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併審理。

(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式。

(四)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為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

(五)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擴充套件資料:

反訴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7樓:庭庭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此解釋出臺後,凡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起的反訴,只要符合條件,法院都應合併本訴進行審理。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由此,該司法解釋出臺後,當事人提起反訴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法院**應該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後進行,所以當事人可以在**時提起反訴,但法院不應審理,而應告知其另行起訴。依據就是上述第二個司法解釋。

8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被告來一旦提出反訴,原告自就需要蒐集相bai應的證據du來反駁被告的反訴.

所以反訴的zhi提出時間必須是dao在舉證期內,是為了讓原告有充分的時間去搜集證據來反駁反訴.

第一次的一審,反訴要在舉證期內提出,理由如上.

第二次的一審,二審,再審,反訴可以隨時提出,理由是,第二次的一審,二審,再審本身就沒有舉證期,所以可以隨時提出.

9樓:北京楊文戰律師

**不一定代表舉來

證期限結束,得看源法院是否指定了舉證期限,如果有指定**前的舉證期限,那麼**時由於已經過了舉證期限自然是不能反訴的了。 但是,很多簡易程式審理的案子,法院不提前指定舉證期限,那就是**時才舉證,這種情況,可以在**過程中,直接提起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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