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申請延期審理嗎

2021-03-03 23:38:50 字數 5480 閱讀 9424

1樓:上海楊律師

可以申請,能申請多長時間要看你用什麼理由申請了,如果理由可能導致訴訟中止,那麼中止的時間可以是幾年也可以是幾十年,直至中止的事由消滅。

只要法院同意,都不視為撤訴。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的;(三)......

民事審判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延期**,申請的條件是什麼?

3樓:home好人一個

民事審判當事人可以申請延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4樓:我愛羅om痬糯

申請延期審理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當事人及其法定**人通過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使法院推延**審理日期,可以有充足的時間收集證據,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對抗對方當事人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平衡當事人間的訴訟權利,平等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為本案提供更多、更詳細的證據,有利於人民法院分清是非,正確認定案件事實,並作出公正的裁判。

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遇有以下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才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指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和負有贍養、扶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則泛指如:其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甚至無法進行庭審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如:

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知道案件重要情況的證人,**審理不可缺少的翻譯人員等。(2)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證人,發現了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調查新的證據,並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認為需要重新予以鑑定、勘驗,或者已有證據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3)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這是一項概括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延期審理,以便準備充分的資料參加訴訟,而向人民法院提出。

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另一方當事人認為需針對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收集證據,作應訴準備的,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追問:

《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解釋對申請延期次數沒有明確規定,延期多長時間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理期限,即: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

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由此可以看出,申請延期審理的次數和時間要受審理期限的限制,不是無限制的。

5樓:博愛傑傑

要看具體案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民事訴訟中被告可否申請延期審理?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訴訟當事人在申請法院依法調取證據、有不可抗力情形下或其他法定需要申請延期審理是,有權請求法院延期審理。司徒敏

7樓:北京中聖暉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內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容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8樓:菏澤律師

如有正當理由是可以的。

民事訴訟申請延期**的條件有哪些

9樓:羽飛揚

申請延期審理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當事人及其法定**人通過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使法院推延**審理日期,可以有充足的時間收集證據,支援自己的訴訟請求,對抗對方當事人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平衡當事人間的訴訟權利,平等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為本案提供更多、更詳細的證據,有利於人民法院分清是非,正確認定案件事實,並作出公正的裁判。

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遇有以下特殊情形,致使法庭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才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

民事訴訟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指能夠正確表達意志的離婚案件當事人和負有贍養、扶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須到庭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則泛指如:其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甚至無法進行庭審的其他訴訟參與人,如:

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人,知道案件重要情況的證人,**審理不可缺少的翻譯人員等。(2)當事人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找到了新的重要證人,發現了新的證據線索時,可以申請延期審理,以收集、調查新的證據,並通知新的證人到庭作證。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認為需要重新予以鑑定、勘驗,或者已有證據材料不清、不足,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申請延期審理。(3)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這是一項概括性規定,由當事人根據具體情況,認為需要延期審理,以便準備充分的資料參加訴訟,而向人民法院提出。

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另一方當事人認為需針對變更或增加的訴訟請求,收集證據,作應訴準備的,可以提出延期審理申請。

我是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申請延期**,我不同意應該怎麼做

10樓:阿元

被告申請延期**,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會同意的。

一旦法院決定延期**,是無需徵求原告方的意見的。

如果被告不符合延期**審理的條件,法院也不會同意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民事案件**當天被告申請延期**需要原告的同意嗎

12樓:阿元

民事案件**當天,被告申請延期**,不需要原告的同意。只要符合延期審理的條件,法院就會決定並同意的;如果不符合條件,就是原告同意,法院也不會同延期審理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民事申請延期審理的時間和次數,法律有限制嗎

13樓:愛喝粥

申請延期審理的時間和次數?

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民事案件中

《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解釋對申請延期次數沒有明確規定,延期多長時間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理期限,即: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由此可以看出,申請延期審理的次數和時間要受審理期限的限制,不是無限制的。

14樓:阿元

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申請延期審理的時間和次數,法律上沒有限制。

但是,由於案件的審理期限有限制,所以,一般情況下,申請延期的次數為一次,時間以延期理由消失為止。

如果想多次申請,法官不會同意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15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一審公訴案件審判期限: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

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存放的地點,說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理由。

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並繼續審理。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如果你的案件不存在特殊情形,應在一個半月內審結。

如人民檢察院提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延期審理,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一個月,總計不得超過兩個月。你的律師又提出延期審理,如存在新證人新證據申請鑑定等情形,法院准許的話,可延期不超一個月。也就是說,你的案件如不出現極特殊情況,在法院審判環節應當在四個半月內審結。

看來你所述案件的被告人應當不在押。法院不可能找理由延期,只有法定情節才能延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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