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宣佈延期審理

2021-03-03 23:38:50 字數 5748 閱讀 9253

1樓:山東中公

延期審理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於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況,致使人民法院不內能在原定的日期容對案件進行審理時,人民法院把已經決定**審理或者已經**審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進行審理。

在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果確因突然患病等正當理由沒法到庭,審查證據、認定事實等就難以進行,這將影響人民法院正確裁判,因此,可以延期審理。

2.當事人臨時申請回避。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迴避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如果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參加本案工作,致使案件審理無法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可以延期審理。

4.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形。比如,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因妨害民事訴訟而被拘留,不能按期或者繼續**審理等。

人民法院決定延期審理後,對下次**審理的日期和地點能夠即時確定的,應當當庭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能及時確定的,可以在確定以後另行通知。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宣佈延期審理

2樓:匿名使用者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後,由於發生某種特殊情況,使**審理無法按期或繼續進行從而推遲審理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因發生某種法庭中止訴訟的原因,訴訟無法繼續進行或不宜進行,因而法院裁定暫時停止訴訟程式的制度。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中止訴訟:

1、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表明是未參加訴訟的;

2、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理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6、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由當事人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恢復訴訟程式。訴訟程式恢復後,不必撤銷原裁定,從法院通知或准許當事人雙方繼續進行訴訟時起,中止訴訟的裁定卻失去效力;訴訟中止前進行的一切訴訟行為,在訴訟程式恢復後繼續有效。‍

什麼情況下可以申請延期**?

3樓:楠木a緣

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申請延期**。

生病想申請延期**的需要提出申請並由院長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

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並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經本院院長批准延長審限後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

第二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導致庭審無法正常進行的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規範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和延期**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的立案時間、審理期限,扣除、延長、重新計算審限,延期**審理的情況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通過網際網路公開審判流程資訊的規定》及時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訴訟**人公開。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訴訟**人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請監督。

4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5樓:day忘不掉的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所屬事實證據不足,證據收集需要時間或當事人有特殊情況等理由,比如在國外等等

7樓:法律快車專家

你可以提交書面申請,但是否批准,由法院決定。

法庭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對案件延期審理

8樓:home好人一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法院就決定延期審理徐沛喜**案作出迴應

二次**將依法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2023年05月13日21:58 法制網

今天,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區法院就「淮南大通區法院決定延期審理被告人徐沛喜**一案」作出迴應: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合議庭認為該案應當延期審理,遂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5月25日二次**時,法庭將依法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庭審過程中,辯護人孔維釗當庭提出申請兩名新的證人出庭作證。

在核對第一位證人身份時,正在旁聽庭審的分管刑事審判工作的副院長柴國武發現,此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導致程式違法,遂安排法警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遞交合議庭。合議庭經評議認為本案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延期審理,遂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審判長宣佈休庭後,辯護人提出反對,經審判人員對相關訴訟參與人解釋說明,延期審理是依據法律規定作出的決定,二次**時法庭將依法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徵求控辯雙方的意見,該院確定於2023年5月25日上午9:30在第三法庭進行第二次公開**審理。

9樓:撒荌言曉曼

【僅供參考】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審理日期後,或者在**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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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10樓:昔鈺鬱靜安

你說的延期審理,司法實踐中有兩種,一是案件審理期限上的增加,如原來審理期限是6個月,延期到9個月,或者12個月;二是**時間的改變,案件總的期限不變,只是原定的**時間推後了。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因為案情疑難複雜,經過院長批准就可以延期;第二種情況,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合理的理由無法按時出庭,或者辦案法官因特殊情況無法**,都可以另定**時間。

11樓:屠倭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審理日期後,或者在**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

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五十五條 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第四百五十六條 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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