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合同變更廣泛的意義上看,導致合同債權債務關係的內容變更的原

2021-03-23 18:29:47 字數 2326 閱讀 7174

1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一般所指的合同,只是合同之債的意義,這樣的使用表現在很多的情況下。但是,筆者認為,合同一詞的具體含義,應該根據其在實際使用的背景而決定其具體內涵,而不應該只是根據合同一詞通常使用的含義而決定。

其實,除了合同一詞在一般的合同之債證明的含義外,還有物權證據的含義。合同一詞的債的含義,是對合同一詞最為通常的使用方法,它在合同法裡體現得最為充分,整個的合同法,其實就是一部針對各種合同之債的法律規範。對於這一點,大家是非常清楚的,在這裡就沒有必要對這個問題作太多的陳述了。

在這裡特別應該提出來的是,合同一詞的物權證明含義。合同一詞確實具有物權證據的含義,在很多方面都能夠得到證實,但是,很多人對合同一詞的物權含義沒有注意到,也沒有引起重視,總是認為合同一詞只有合同之債的含義。所以,在這裡應該特別地提出來合同一詞的物權含義。

對於合同一詞的物權詮釋,抵押合同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對於一般的抵押(即不需要經過抵押物登記的抵押)而言,只要當事人之間簽訂了抵押合同,權利人就取得了對抵押物的抵押權。抵押權就是一種物權,這在物權法的理論裡是很清楚的。在這裡,抵押合同實際就是抵押權的物權證據,權利人取得了該抵押合同,也就對抵押物享有了抵押權,即取得了抵押權的物權證明,抵押合同在這裡就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合同之債的含義,而是物權證明的含義。

從以上對一般抵押合同的分析,就知道了抵押合同在這裡完全沒有合同之債的含義,而完全具有物權的含義,因為,當事人之間訂立抵押合同後,並不需要繼續履行什麼「給付」義務,請求對方為一定的行為才取得抵押權,而該抵押合同訂立後,權利人即取得抵押權。順便說一下,在分析抵押合同問題,不能不說需要進行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因為,應該嚴格區分一般抵押合同和登記抵押合同。這個抵押合同就不再是物權證明了,而與一般的抵押合同不同,是一個合同之債的含義,因為,當事人訂立了該抵押合同,並不馬上取得對抵押物的抵押權,而是必須依據該抵押合同而履行一定的合同義務,到有關登記主管機關抵押物登記,才取得對抵押物的抵押權。

當然,在這裡,對於需要登記的抵押合同,與本文所要說明的問題沒有直接的關係,之所以說明,是為了免得引起對不同的抵押合同的混淆。從前面所舉的例子就能夠說明,在一些情況下,合同一詞具有物權證明的含義。合同一詞不僅具有債的含義,也具有物權的含義。

從另外一個方面來看,對合同作物權證明的理解,與合同法對合同一詞的定義,其精神是一致的,並不矛盾。如上所述,合同法規定,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如果把合同作為物權證明來理解,物權關係也是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它是對物權關係的一個證明,所以,把挖掘合同的物權含義,與合同法對合同一詞的定義是不衝闖的。

由此,可以從另外的一個角度來定義合同一詞,即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債權債務關係的協議,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物權關係的協議。應該同時發掘合同一詞的債的含義和物權的含義,對合同一詞作這樣的理解,才算是對合同一詞含義的完整理解。為什麼總是有人對合同一詞的物權含義不能理解,總是認為合同一詞只具有合同之債的含義,其最主要的原因是物權合同沒有一個履行的過程,與債上合同不一樣。

對於這一點,確實應該作出具體的分析。對於合同之債來說,一般是在訂立合同之後,還有一個履行的過程,當事人才取得有關標的物的物權。但是,也應該看到,在有些情況下,合同訂立,當事人即取得對有關標的物的權利,比如買賣合同,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事人即時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那麼,該買賣合同的訂立,即是賣方完成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對於物權合同來說,一般情況是,物權合同成立,當事人即取得對標的物的物權。但是,對於物權合同不僅具有當事人即時取得物權的情況,也同樣具有當事人必須履行一定義務後才取得物權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就不再多說了。所以,我們對合同一詞不應該按照習慣,認為它只具有合同之債的含義,也應該充分認識到合同一詞具有物權的含義。

並且,對合同一詞作物權證明的理解,也是完全能夠符合合同法對合同一詞的定義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你好,買賣合同與債權合同兩者是上下位的關係,也就是說買賣合同屬於債權合同的一類,具體分析如下:1.債權合同往往與債權行為同時出現,簡單地說,設立合同(域外法上或稱契約)的法律行為是債權行為(但債權行為不僅僅是設立合同的行為),(設立)買賣合同是債權行為的一種形式。

買賣合同與債權合同兩者是上下位的關係。2.此處對債權合同及債權行為做簡單解析。

債權行為也叫負擔行為,債權行為僅產生使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之請求權,其效力僅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而不及於合同以外之第三人。是法律行為的一種下位分類。3.

法律行為可以區分為復旦行為與處分行為。負擔行為就是債權行為(以設立債權合同行為為主),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以及準物權行為(如債權讓與)。簡答的體系劃分就是:

法律行為-債權行為-設立債權合同的行為-設立買賣合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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