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和商標專用權有什麼不同?我比較困擾,希望向專業人員諮詢一下

2021-03-20 05:14:21 字數 5382 閱讀 5150

1樓:injured辛酉心

中細軟集團的一位專家對商標權和商標專用權的區分做了詳細的研究。商標專用權與商標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商標權包括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註冊商標專有的權利,包括積極權利和消極權利。

積極權利是指商標持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對核准註冊的商標的使用、處分和取得收益等權利;消極權利是指商標持有人禁止他人在與核定使用商品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的權利。商標權泛指商標持有人的權利,包括:註冊商標使用權,對一般的未註冊商標的使用、收益、處分權,對在先使用、有一定影響的未註冊商標的使用、收益、處分權和禁止他人在相同和和類似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等。

中細軟集團提醒您,實踐中,有時人們會將商標權作為商標專用權的代稱來使用。因此,對商標權的含義,需要結合不同的語境來確定。

2樓:知委會商標註冊平臺

知委會為你解答:

專利權同商標權一樣,其兩者的保護物件都是無形資產,都具

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徵;兩者的權利人都有權將其權利客體作為交易標的進行轉讓,都有權在受到不法侵害時請求損害賠償。同時,專利發明的名稱和外觀設計也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專利權與商標權的主要區別為:

(1)保護的目的不同專利權保護的發明創造,是技術上的解決辦法或者外觀設計上的藝術創作和獨特創意。保護的目的,在於的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而商標權保護的商標,是具有區別商品或者服務**的顯著特徵的標誌。

保護的目的,為了促進生產者保證商品質量和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公平競爭。

(2)保護的物件和範圍不同專利權的物件是獲得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其中發明是指前人沒有的、先進的、經過實踐證明可以應用的一種重大的科學技術新成就;實用新型是指對物品的形狀、結構或組合所作的革新設計,又稱小發明;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樣、色彩或其結合作出的富有創新美感而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對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分別以發明,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和以表示在**或**上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

商標權的物件是以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註冊商標。對商標權的保護範圍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3)國家主管機關和適用的相關法律不同我國《專利法》是管理專利的基本法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主管全國專利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的管理工作。我國《商標法》是管理商標的基本法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的工作。

(4)時效性的不同我國的《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的有效期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有效期為10年,期限屆滿均不得續展。而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以續展註冊,而且可以無制重複申請,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均為10年,因此商標權的有效期實質上可以是無限期的。顯然,專利權和商標權是分屬兩種不同範疇的智慧財產權,有明顯的不同點,分別受到《專利法》和《商標法》的保護。

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某一權利客體中的一部分會出現在另一權利之中。具體地說就是:當專利發明的名稱和外觀設計在符合《商標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而含有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及組合在符合《專利法》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外觀設計專利。

由於專利權和商標權受各自相應法律的保護,當兩者的權利人為不同一人時,則會出現專利權與商標權對抗衝突的情況。對於這種情況的出現,可以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於處理商標專用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權利衝突問題的意見》的原則予以處理解決。「商標專用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是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分別受《商標法》和《專利法》的保護。

這些權利的取得,應當遵守《民法通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權利。」

名稱權和商標權有什麼區別??

3樓:零號窗網路****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商標所有人對其註冊商標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專有權。商標註冊人擁有依法支配其註冊商標並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商標是用以區別商品和服務不同**的商業性標誌,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聲音或者上述要素的組合構成。

商標權人的權利主要有註冊商標的專有使用權、禁止權、轉讓權等內容。

(一)專有使用權

專有使用權是商標權最重要的內容,是商標權中最基本的核心權利。它的法律特徵為,商標權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獨佔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標,並通過使用獲得其他合法權益。

專有使用權具有相對性,只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我國《商標法》第51條規定:"註冊商標的專用權看,以核准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即註冊商標只能在註冊時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務專案上使用,而不及於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專案;商標權人也不得擅自改變構成註冊商標的標誌,也不能使用與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二)禁止權

禁止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專案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商標權具有與財產所有權相同的屬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體表現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製註冊商標及其他侵權行為。由此可見,專有使用權和禁止權是商標權的兩個方面。

使用權和禁止權的區別在於兩者之間有著不同的效力範圍。使用權涉及的是註冊人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禁止權涉及的是對抗他人未經其許可擅自使用註冊商標的問題。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註冊人的專有使用權以核准的註冊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這就是說,註冊人行使使用權時受到兩方面限制:第一,只限於商標主管機關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不能用於其他類似的商品;第二,只限於商標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的文字、圖形,而不能超出核准範圍使用近似的文字、圖形。但是,禁止權的效力範圍則不同,註冊人對他人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均享有禁止權。

這就是說,禁止權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種情形:第一,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標;第二,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第三,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第四,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

(三)許可權

許可權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權利。許可使用是商標權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許可人是註冊商標所有人,被許可人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商標使用費後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和時間內有權使用該註冊商標。

實質上,上辦事與許可制度對於企業將發展橫向聯合,發揮優勢,擴大名牌商品生產,活躍流通,滿足消費者需要,提高社會經濟效益,具有積極的意義。

(四)轉讓權

轉讓,是指註冊商標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條件,依法將其商標權轉讓給他人所有的行為。轉讓商標權是商標所有人行使其權利的一種方式,商標權轉讓後,受讓人取得註冊商標所有權,原來的商標權人喪失商標專用權,即商標權從一主體轉移到另一主體。轉讓註冊商標,應由雙方當事人簽訂合同,並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商標局核准公告後方為有效。

4樓:龍鳳**

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在我國**與服務中的作用日益彰顯。與此同時,在智慧財產權領域內發生的一些爭議和衝突,也引起了廣泛的注意。其中商標權與商號權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在商事活動中,兩者卻常常發生混淆,在此就商標權與商號權的區別作一個簡要的分析。

鑑於商標權和商號權正是建立在商標和商號上的權利,我們首先來看一下關於商標和商號的相關概念和區別:

商標:商標是指在商品經營或服務經營活動中,用來表明、證明、區分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身份的標識。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商號:目前學界對商號的定義相對比較模糊,我國現在尚未對商號的概念有明確的界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關於企業名稱的表述為:企業名稱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字號(或者商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由此可見,商號等同於字號,系企業名稱的組成部分。綜合而言,商號是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在商事交易中使用的專有名稱,其功能是證明商品製造者或服務提供者的特殊身份。

商標與商號的區別:

1.商標是用來表明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是特定商品或服務的標誌,而商號則是用來表明商品和服務的提供者自身的,是營業主體本身的標誌。

2.商標的構成可以是文字,也可以是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結合,甚至是三維標誌。而商號只能採用文字形式。

3.儘管商號與商標可以相互轉化,但商號的保護和商標的註冊與保護所依據的法律不同,受保護的範圍也不同。商標一經註冊核准就在全國範圍受法律保護;而商號僅在商人註冊登記的區域範圍內受到保護。

而商標權和商號權的具體概念又是怎樣呢?根據商標與商號的定義我們可以得到以下概念:

商標權是指商標權人依照我國《商標法》對其擁有的商標所享有的法定權利。這些權利主要體現為:自行使用商標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商標的權利;禁止他人使用商標的權利;制止侵犯商標權行為並要求侵權者承擔法律責任的權利;等等。

而商號權是商事主體對商號享有的權利,具體而言,是指商事主體對其登記註冊的商號在一定區域內依法享有的排他性專有使用權。它包括商號專有使用權、商號轉讓權、商號許可權等權利。

商標權與商標權的區別:

1.調整的法律依據不同

商標權的產生的依據是《民法通則》、《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對商標權的保護比較完整和規範;而商號權的保護則沒有一部專門的法律,相關的法律規定散見於《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公司法》、《產品質量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公司名稱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當中。

2.二者具有不同的識別功能

從商標的定義我們可以知道,商標的作用是將一個企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與其他企業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區別開來;而商號作為企業名稱的核心要素,則將一企業與其他企業的經營活動區別開來。所以商標權的實現大多標誌於特定商品或服務之上;商號權的實現則不需要依附於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之上,但必須依賴於生產經營該商品的廠商或服務提供商。

3.權利取得的方式不同

商標註冊和企事業登記註冊是二者權利產生的根源和法定程式,但取得權利的具體程式不同。二者的序號產生器構均是國家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但卻分屬不同的註冊系統,註冊審查方式不同:商標註冊由專門的**機構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經實質性審查後公告授權;商號實行分級註冊制,分別在不同的行政區域單獨註冊。

4.地域效力不同

商標權和商號權的地域效力不同。二者雖然原則上在註冊登記國都有效力,但商號權的效力範圍遠遠小於商標權的效力範圍:商標一經登記註冊,即在全國範圍內取得排他效力,而商號權只有在其所在的登記機關的管轄範圍內具有效力。

5.商標權和商號權的期限性不同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商號權不具有期限性。一般情況下,經過登記的企業名稱,其商號權的存續期限於企業登出登記時終止。但如果企業在登出前將其商號轉讓於其他商事主體擁有和使用的,則該商號權為受讓主體所有而繼續存在,特別是對於在一定範圍內為相關公眾所知曉的商號。

如企業因改制而將其商號作價讓與其他主體時,其他主體即可繼續享有商號權。而對於因實際使用而產生較高知名度的商號,則商號權因主體商譽權的喪失而終止。

6.一個企業可以享有多個商標權,但一般情況下只擁有使用一個商號權。商號權可以登記註冊成為商標權。

商標權註冊流程,什麼是商標權?怎樣才能獲得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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