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與居間合同怎麼區分

2021-03-10 22:38:34 字數 1114 閱讀 6769

1樓:匿名使用者

簡言之bai:一看文書的抬頭,二du看文書的內容。zhi所謂合dao同關係,是就某件事專的執行,雙方約屬定的對等的權利與義務。

「委託」是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為處理某件事的權利範圍與職責。所以嚴格地講,沒有「委託合同」這個東西。因為凡「委託」關係,都不構成合同關係。

常見的如委託代領某個證件、代取某件物品、代簽某個合同或協議。「委託書」的落款,僅是委託人的簽名(蓋章)。

「居間」,過去大家俗稱「掮客」、「黃牛」一類人做的事。是撮合某種社會需求的雙方,達成交易的中間人。例如過去的「票據販子」,現在的房產中介公司。

社會上有房屋買賣意願的人,需要房產中介公司,在資訊提供、操作流程方面,提供服務,引導具體操作。所以中介與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就是「居間合同」。該合同約定中介公司要提供的具體服務內容,買賣方為配合交易的完成須配合做的事,以及提供服務後中介該得的佣金數量與付款方式。

合同的落款,是合同各方的簽字(簽名),少任何一方都不行。

2樓:百度文庫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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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

篇一:委託合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委託合同與居間合同  2023年的《合同法》確定了十五種有名合同,其中第二十一章和第二十三章分別就委託合同和居間合同的相關事宜進行了規定。由於兩者都是一方受他方委託為他方辦理一定事務,屬於提供勞務類的合同,因此,在實踐中,時常有人將兩種合同相混淆。

本人近期所**的河北省某市的一起二審案件就遇到了該情況:一審法院雖有所意識,但在最終的判決中還是錯誤地將居間合同認定為委託合同。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就委託合同與居間合同的概念、特徵及相互間的區別等做一下分析。

一、委託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根據《合同法》第396條規定,委託合同是指"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委託合同是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

如果沒有雙方的相互信任與自願,委託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在委託合同中,除非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受託事務。  2、委託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勞務,體現為受託人為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

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無論是法律行為,還是單純的事實行為,均可以委託他人進行處理。當然,委託事務必須是委託人有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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