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錯過了仲裁時效是否就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

2021-03-10 21:10:41 字數 5089 閱讀 7390

1樓:匯法網

根據《勞動爭議

copy調解仲裁法》第bai二十七條規定du:「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zhi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

dao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既然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勞動仲裁的時間為一年期,那麼如果勞動者錯過了仲裁時效是否就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了呢?顯然不是的。誤過仲裁時效只是表明了勞動者失去了「勝裁權」,不能通過仲裁的程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還有「勝訴權」——即便超過仲裁的法定時效,勞動者也能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而通過訴訟程式,一般勞動權利的訴訟時效就延長至兩年。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勞動時效超過之後勞動部門就無權受理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錯過了規定時間就不能再申請勞動仲裁了。

勞動仲裁過了時效有沒有補效措施? 50

4樓:aa微湖來客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2023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但對於2023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的權利遭到對方侵犯後,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仲裁機構予以保護的權利。也就是說,一旦錯過仲裁時效,權利人的勝訴權就被消滅,即喪失了請求仲裁保護的權利。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無須雙方同意。

提出仲裁請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請書。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時,仲裁委應當受理。

關於仲裁時效,勞動法規定的是60日。勞動者或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仲裁委提出。時效起算是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計算。

當事人向仲裁委申請仲裁,須遵守這一時效規定。超過時效規定,當事人就喪失了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的權利,同時也喪失了請求人民法院司法保護的權利,所以當事人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及時行使仲裁請求權。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

也就是說,爭議發生之日並不是非得以雙方當事人產生正面衝突為標誌,而是從當事人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時,在法律上就被認為是產生爭議之日,此時也就是仲裁時效的起算之日。在本案中,時效應從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算。當時你雖並不知道自己有要求經濟補償的權利,但從法律要求的角度來說,推定你應知道。

所以不能以你知道的時候開始起算。

在仲裁時效內既沒有主張自己權利,也未及時申請仲裁,因而錯過了仲裁時效,則無論是否應獲得經濟補償金,都已喪失了勝訴權。

從勞動法的角度談一談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3)休息休假的權利;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8)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6樓:匿名使用者

1、應積極及時的學習和了解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依***。

有的勞動者由於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不熟悉,不知道該如何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有的對勞動法規和政策理解不準確,不知道該如何應用,往往造成有的提出的仲裁請求會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這樣不利於化解矛盾,不利於勞動糾紛的處理;有的提出的仲裁請求低於國家規定標準,無形中造成放棄了部分合法權益。所以,勞動者當遇到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麼要學會學習法律知識,要麼要學會找法律專業人士去進行法律諮詢。總之,一定要及時地瞭解自己的爭議所涉及到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具體規定,爭取做到心中有數,依***,理性維權。

2、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擺事實,講道理

在維權實踐中,協商處理勞動糾紛,是一種雙贏的解決方式,不僅有利於化解矛盾,構建和諧勞動關係,而且雙方均能在短期內解決紛爭。尤其對勞動者來說,在許多時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時間內解決問題並得到實惠。這個協商和解程式雖不是必經程式,但是在實踐中確是一個解決勞動糾紛的好途徑。

2023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3、通過正規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處理

調解程式在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程式當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2023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調解程式作了更為完善、更為明確的規定,不僅將調解組織由原先的一種(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增加為三種(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而且將調解程式縮短為15天時間。另外,對於一些特定的調解協議還賦予了法律效力。如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的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無須再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訟。

上述這些新規定對於勞動者通過調解方式處理勞動糾紛都是非常有利的。

4、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之規定,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達成調解協議後未履行的,勞動者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在維權實踐中,勞動者常常會遇到一些難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 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要注意

自2023年5月1日起,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由原先的60天延長為一年時間。這對於勞動者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在實踐中許多勞動者仍然會由於各種原因超過勞動仲裁時效。因此,勞動者在遇到勞動爭議時,要特別注意不要錯過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切忌輕易地放棄申請勞動仲裁的權利。

(2) 在勞動仲裁程式中也有調解程式,要抓住調解機會;

雖然在勞動仲裁程式之前就可先行調解,但是在實踐中,許多用人單位不願協商,或者因雙方差距大而不能達成調解協議。進入勞動仲裁程式或訴訟程式之後,在審理程式當中均有一個調解程式,這個調解程式也是化解紛爭的好機會。勞動者應當抓住此次調解機會,適當地退讓,積極協商處理。

(3) 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如工資條、工作證等;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但是,在維權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仲裁程式或訴訟程式中會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致使一些勞動爭議案件因證據不足而敗訴。所以,為了由被動變主動,建議勞動者在維權之前要有證據意識,注意保留對自己有利的一些證據原件,以備後用。

(4)由於訴權只可行使一次,在提出仲裁請求時一定要準確無誤。

勞動仲裁程式屬前置程式,申請勞動仲裁就意味著訴權已經開始行使,而這樣的訴權只能行使一次。而在維權實踐中,一些勞動者急於求成,在不熟悉相關法律政策的情況下,提出的仲裁請求或不準確、或不全面,這樣的仲裁請求,很容易導致部分敗訴或全部敗訴。而一旦在勞動仲裁階段訴權行使之後,進入一審訴訟階段,訴訟請求是不可隨意增減或者變更的,除非與原訴求具有不可分性,否則,法院會將新增減或者變更的訴求列為新的爭議而不予審理的。

5、向法律維權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勞動爭議法律援助勞動者在提出勞動爭議法律援助申請的同時,要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 在法定的勞動仲裁申請時效之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此外,新法還規定了幾種特殊情況下仲裁時效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1)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2)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3)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仲裁請求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所規定的勞動爭議受案範疇。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其他必要的身份證件和資料

6、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在爭議處理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有權選擇調解或仲裁程式,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有權要求調解、仲裁和審判人員迴避,有權提交回答委託律師或其他**人蔘加仲裁或審判活動,有權自行和解,有權陳述和答辯,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和裁決書等。當事人應履行以下義務:

自覺履行達成的調解協議,按規定參加調解、仲裁和審判活動,在規定時間提交有關材料,遵守仲裁和審判紀律,依照規定期限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和裁決書,按規定繳納仲裁費和訴訟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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