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拒不同意進行人身傷害鑑定該如何處理

2021-03-07 09:04:48 字數 1501 閱讀 3152

1樓:蠶她爸

刑事訴訟中,對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名的指控,都將鑑定意見作為主要證據之一,尤其是故意傷害案,鑑定結論是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與非罪、罪輕罪重的關鍵證據,也是審判實務中控辯雙方辯論的重點,沒有傷情鑑定很難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

實踐中有的被害人拒絕做傷情鑑定,這給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帶來難題。《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19條規定,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於被害人不願配合做傷情鑑定的難題,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予以解決:在涉及傷情鑑定案件中,公安機關立案前,應向被害人告知應當履行鑑定的義務以及不配合鑑定的法律後果。立案後被害人拒絕配合進行傷情鑑定時,司法機關可以強制鑑定,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該措施僅適用於需要進行傷情鑑定的公訴案件,並且該傷情鑑定對證明犯罪構成事實必不可少,並且被害人明確表示拒不配合或存在故意逃避鑑定的情形。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七十六條 對需要進行傷情鑑定的案件,被侵害人拒絕提供診斷證明或者拒絕進行傷情鑑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並可以根據已認定的事實作出處理決定。

經公安機關通知,被侵害人無正當理由未在公安機關確定的時間內作傷情鑑定的,視為拒絕鑑定。

《公安機關刑事辦案程式》第二百一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被害人死亡的,應當通過被害人近親屬辨認、提取生物樣本鑑定等方式確定被害人身份。

2樓:小怖怖

摘 要:編輯同志:   犯罪嫌疑人嚴某因三次夥同他人蔘與**傷人,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偵查過程中遇到這樣一個問題:嚴某對其與鄭某等人持刀將呂某等數人砍傷一事供認不諱,鄭某對此事也有所交代。但當公安機關找到被害人呂某調查取證,要求其配合進行人體損傷程度刑事技術鑑定時,呂某稱自己確係是被嚴、鄭等人所傷,但自己要私下與對方解決此事,不同意進行傷情鑑定。

同時被砍的其他數人也持同樣態度,經公安機關多次做工作仍無效。請問:公安機關能否對被害人呂某等人強制進行傷情鑑定?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檢察院 姜曉鵬 姜曉鵬同志:   我們認為,在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地位不同於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處於被追訴的地位,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人身檢查、鑑定等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採取拘傳或其他強制措施和手段。

被害人作為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採取強制措施的物件,不應對其使用強制手段。刑訴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可見,同樣是人身檢查,該條款並未允許偵查人員可以對被害人強制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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