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的表現試述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

2021-03-07 08:17:44 字數 4985 閱讀 3946

1樓:的覅陳赫

誠實信用原則是現代民法理念——實質正義,併力求其發揮至極至,因此,因此,當事人依照其約束自己和他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而直接適用誠實信用原則,載於《民商**叢》、地點,2023年第4期,適用誠實信用原則必須遵循以下幾個條件,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而依據這些價值觀念:20世紀,這種補充地位是相對於其它現行法規定而言的,才會對有關當事人起到實際上的約束作用,並當然地適用作為私權表現形式的誠實信用原則,其他各方當事人並不能直接向對方主張權利。

從這個意義上講,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行為準則,其效力也歸於無效,當其中一方當事違反有關規定時,首先應尊重這種體現為民事權利的私權,適用誠實信用則時,也決定了這些規則只能處於補充性地位。

2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誠實信用原則主要表現在:1、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誠實,不弄虛作假,不欺詐,進行正當競爭;

2、民事主體應善意行使權利,不以損害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方式來獲取私利;

3、民事主體應信守諾言,不擅自毀約,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履行義務,兼顧各方利益;

4、在當事人約定不明確或者訂約後客觀情形發生重大改變時,應依城市信用的要求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試述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

3樓:匿名使用者

如下:1、指導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功能,即指導當事人正確進行民事活動,相當於行為規範功能。

2、完善立法機制,承認司法活動能動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權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狀」。

3、有助於克服成文法的侷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後性。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於保障交易安全。

5、究其本質,誠實信用原則由於將道德規範與法律規範合為一體,兼具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使法律條文具有極大的彈性,法院因而享有較大的裁量權,能夠據以排除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4樓:匿名使用者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簡稱誠信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道德準則,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規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範。

誠實信用原則功能有三:

(l)確定誠實守信,依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等行為規則;

(2)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衝突和矛盾;

(3)解釋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5樓:山水世人

王先林 (安徽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

一、問題的提出

自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頒佈以來,有不少論著對該法進行了宣傳、介紹。其中一本很權威的著作在論述該法總則與分則的關係時寫道:有的同志說,總則很重要,分則中沒有規定的需要依照總則辦,比如,分則中各條款對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要件的表述,並不都是完整的。

所以,對一些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往往需要將分則中的具體規定與總則中相應的原則結合起來才能進行。由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是極其複雜多樣的,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可能將所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詳細列舉無遺。因此,在執法中遇到分則中沒有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根據總則的規定去認定。

該書認為這種**與立法的本意不一致。並認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總則與分則的關係不是這樣的一個關係。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所列明的各項不正當競爭行為就是本法所承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依法制裁的只限於第二章列明的各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是不允許執法機關隨意認定的。[1]

由於該書的編寫人員大部分參加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起草,他們對立法意圖的這種解釋應是權威的;而且該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種立法技術也說明該書的解釋是正確的。然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經營者應當遵守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該書也承認這是該法的基本原則,是統領後面各章的原則。[2]

那麼,這款規定的基本原則尤其是其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的作用究竟體現在**。是可有可無的裝飾性條款還是有其內在的功能?現行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這種規定是否存在缺陷?

進一步看,如果存在缺陷,它是純粹立法技術的還是立法指導思想上的?在反不正當競爭的行政執法和司法中如何充分而有效地體現這一原則?因此,對誠實信用原則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是有必要的。

二、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本道德準則和法律原則,是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最具實質性的要件

誠實信用原則在域內外的民法學界已得到較為深入的研究。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準則。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為一切市場參加者樹立了一個「誠實商人」的道德標準,隱約地反映了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要求。[3]

誠實信用原則的宗旨在於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和當事人與社會間的利益關係這兩個利益關係的平衡。在當事人間的利益關係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對待自己事務的注意對待他人事務,保證法律關係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

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係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係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律範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4]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道德準則,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時具有了法律的意義,成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因此,誠實信用原則是道德準則的法律化,是將道德規則和法律規則合為一體,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這種結合最早可追溯到古羅馬裁判官採用的一項司法原則,即在審理民事糾紛時考慮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和社會所要求的公平正義。

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民法最初將其作為債務履行的原則,後來逐漸擴充套件適用於債權行使乃至於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和民事義務的履行,從而成為超越於債法的基本原則。其性質亦由補充當事人意思的任意性規範,轉變為當事人不能以約定排除其適用,甚至不待當事人援引法院可直接適用的強行性規定。因此。

誠實信用原則被奉為現代民法的最高指導原則,被稱為「帝王條款」。[5]

有的學者以效力須貫徹於民法始終這一標準,把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只有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兩個,並且認為公序良俗原則在內容上與誠實信用原則完全一致,在實踐中主要適用於國際私法關係,進而主張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基本上只有誠實信用原則一個。[6]

公法學者拉邦德甚至指出: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民法的基本原則,而且是適用於其他法律部門的原則。[7]

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又另立了公平原則和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等。但實際上,這兩個原則都可以看作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化。公平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維持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的要求,權利不得濫用原則是誠實信用原則維持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要求,或者可以看成誠實信用原則的反面規範。

[8]可見,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法基本原則中也是具有根本的地位。由於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直接源於最一般的社會生活,民法是商品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規範,是人們在社會生活中適用最廣泛的行為準則,因而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範圍也是非常廣泛的。

由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構成的現代競爭法是國家干預市場經濟的產物,因而一般認為是經濟法的重要內容。但其中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民法卻有著非常直接的淵源關係,因為市場競爭關係也是平等主體之間在市場交易中產生的,也是一種商品經濟關係。實際上,早期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範就是體現在民法的侵權行為法之中的。

直到現在,有些國家對不正當競爭的制止仍然主要依據民法典中的有關規定。[9]

就是制定專門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國家,也是在民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進行的。可以說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在民法基礎上尤其是在其誠實信用原則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可以從各國法律中關於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質性規定中得到證明。

各國有關法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在表述方式和側重上並不完全一致,但其實質要件則是基本一致的,即都是與誠實信用和其他公認的商業道德相悖的行為。2023年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l條認為不正當競爭是「在營業中為競爭目的採取違反善良風俗的行為。」2023年葡萄牙工業產權法第212條規定:

「凡競爭行為違反任一部門內之經濟法規或誠實習慣者,均構成不正當競爭」。2023年土耳其商法第56條也規定:「凡以任何方式實現欺騙或違反善意原則且構成濫用經濟競爭之行為者,均視為不正當競爭。

」2023年修訂的瑞士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任何欺騙性商業行為,或以其他手段,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任何商業行為。」2023年的西班牙《商標法》第87條規定:

「任何違反工業或商業誠實交易慣例的競爭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重要意義的是,202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在其2023年的海牙修訂本中規定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即第十條之二:「凡在工商業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10]這已成為公認的關於不正當競爭的經典性定義。

在我國學術界對不正當競爭含義的**中也都包含有對誠實信用原則違反的這一實質含義。[11]

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對不正當競爭的規定顯然不是一個完整的定義,而其第一款規定了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包括誠實信用在內的基本原則,該法第二章規定的具體不正當競爭行為都是違反這一原則的典型表現。因此,違反誠實信用應成為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為最具實質性的要件。事實上,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實施之前,人民法院就主要依據《民法通則》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對我國首例以「不正當競爭」為案由的案件進行判決。

[12]

由此可見,不正當競爭行為違法性的實質正在於它直接違反了體現法律精神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其他公認的商業道德。誠實信用由一般的道德規範上升到市場經濟的法律原則,尤其是成為反不正當競爭的基本原則從而成為確定競爭行為正當與否的最具實質性的要件,這體現了市場經濟對某些基本道德規範內在的、更大的需求,是道德規範法律化的結果。美國法律哲學家博登海默在論述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時,認為存在一個具有實質性的法律規範制度,其目的是保證和加強道德規則的遵守,而這些道德規則乃是一個社會的健全所必不可少的。

他還特別指出,在不公平競爭法中,由法院和立法機構所進行的一些變革,必須歸因於道德感的加強和精煉,同時伴隨這些變革的還有一種信念,即商業社會必須依靠比道德譴責更為有效的保護手段,才能抵制某些應受指責的毫無道德的商業行為。[13]

如何理解《合同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 合同法 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原則。它常常稱為是債法中的最高指導原則或稱為 帝王原則。一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二 在合同的訂立 履行 變更 解除的各個階段,甚至在合同關係終止以後,當事人都應當...

論述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含義,為什麼它被稱為「帝王」條款

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民事主體在實專施民事行為時,應當講究信用屬,嚴守諾言,不把自己利益的獲得建立在損害國家 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基礎之上,應當在不損害國家 他人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合同法 第6條就明確規定 當事人行使權利 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僅...

違反誠實信用的勞動合同有效嗎,這樣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使用欺騙隱瞞方式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否有效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 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免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