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惡意投訴怎麼辦如何用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

2021-03-06 16:43:42 字數 3735 閱讀 2612

1樓:蘇年不是偽正太

對上述「惡意投訴」行為手段型別化的分析,可得出主要從《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刑法》兩個方面對該行為進行規制。

下文將詳細敘述對電子商務領域「惡意投訴」行為的法律規制途徑,並分析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在投訴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及義務。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惡意投訴」行為的規制

對於「惡意投訴」背後所使用的手段,如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可直接通過商標法進行規制,正如《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的:「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而就電子商務領域的「惡意投訴」行為,《商標法》並未作相關規定,因此「惡意投訴」行為本身無法受《商標法》規制。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智慧財產權法的關係,不是等同關係,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配合、補充地發揮法律功能。

因而,《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對智慧財產權法的補充,可對電子商務領域的「惡意投訴」行為進行規制。

1.電子商務領域的「惡意投訴」行為可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在具體案件中,對那些雖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所列舉,但確屬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的競爭行為,法院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調整,以保障市場公平競爭。

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其他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因此在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時,可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不正當競爭的主體是否為市場競爭者;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不正當競爭者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不正當競爭是否損害誠實競爭者的利益。當電子商務領域的「惡意投訴」行為符合這四個構成要件時,即構成不正當競爭,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二、《刑法》對「惡意投訴」行為的規制

1.以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規制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若行為人通過捏造並散佈虛偽事實進行惡意投訴,其目的是為了損害其他商家的商譽,且給被投訴的商家造成重大損失的,如致使被投訴的商家無法開展正常的商業活動,則該惡意投訴行為可定性為商業詆譭行為,受《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的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規制。

2.以敲詐勒索罪規制

當惡意投訴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迫使其他商家交付財物,達到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時,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受《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制。[13]因此,惡意投訴行為需要滿足最低數額[14]或最低次數的要求才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投訴者藉助投訴使得其他商家的商品連結被刪除,妨礙他人的正常經營活動,並要挾其他商家,迫使其繳納所謂的「授權費」後才同意撤回投訴,以此獲取不法利益。

作為敲詐勒索罪手段的要挾是以惡害告知對方,即對方如果不滿足自己索取財物的要求,將採取對其不利的措施;而惡害是指即將要發生的某種不利後果,但不限於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因此,當惡意投訴者的投訴物件並未實施侵權行為時,該投訴行為自然使得他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符合敲詐勒索罪的定義;而當投訴物件的確實施了侵權行為時,惡意投訴者損害的雖是他人不合法權益,但該投訴行為仍然構成敲詐勒索罪。

擴充套件資料

1、惡意投訴者屬於市場競爭者

電子商務領域惡意投訴者主要包含兩類:一類是本身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行為人,如違反審慎注意義務進行投訴的經營者;另一類是本身並不從事經營交易活動的行為人,如僅惡意搶注商標進行投訴而本身並非經營者的行為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因此,第一類惡意投訴者自然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對「經營者」的定義,屬於市場競爭者,而投訴者與被投訴者是否存在競爭關係還須根據個案認定。

而第二類惡意投訴者大部分並不進行實際經營,只是藉助惡意搶注的商標或域名、註冊的空殼公司或者偽造的證件來獲取外在的權利人地位,這類惡意投訴者很難定義為狹義不正當競爭中的「經營者」,因此無法受《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

2、惡意投訴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反不正當競爭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作為電子商務領域的經營者之一,投訴者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公認的商業道德。

2樓:淮安浙江人

一、核實事實、固定證據。

遇到投訴時,處理投訴的相關負責人應當

找到與投訴內容相關的業務部門,聽取他們的意見,全面瞭解事實,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的作出下一步處理方案。必須注 意的是,有些惡意投訴事件中,被投訴的人或單位,的確存在某方面的過失,但業務的具體經辦人可能會出於自我保護的原因刻意隱瞞,因此在核實事實時不能完全相信具體經辦人 的說法,還要根據投訴內容,全面的瞭解事實,以免被動。在核實事實時,不能僅僅調查案件本身事實,還需要了解背景事實,因為有些投訴是一些人別有用心 策劃的,背後往往會有推手,雖然背景事實的調查會有一定的難度,但必須要去努力做,一旦調查到一些線索,對惡意投訴的全面徹底解決是一條很好的捷徑。

證據是事實的表現形式,無論是調解還是訴訟,證據都是不可或缺的。但證據有時也 是稍縱即逝的,這就需要及時的將證據固定,從而為將來解決投訴奠定基礎。在處理惡意投訴時,應當注意收集兩方面的證據:

法律抗辯證據和惡意投訴證據。前者是指在法律層面上反駁對方訴求支援我方訴求的證據,後者則是指與惡意投訴人交涉中,反映對方系惡意投訴的證據。

二、適時尋求公權力介入。

有的**、單位的參與,會使惡意投訴的處理事半功倍,所以要學會藉助**之力化解危機。舉例來說:如果在調查事件背景時,發現這是一起有預謀的敲詐,此時,務必要做好證據的固定,選擇適當的時候以被敲詐勒索為由請求公安部門介入調查,徹底粉碎陰謀。

如果惡意投訴是由同業競爭者發起的,企業可以向相關的主管部門彙報,尋求**出面維持競爭秩序

惡意投訴人如果採取極端手段,在視窗或營業場所聚眾**,嚴重影響企業經營的,也可以向公安部門報案,要求制止這種破壞生產經營、工作秩序的行為。並且通過公安部門施壓,要求投訴人通過有關法律程式解決糾紛。

三、及時、主動與**溝通。

惡意投訴者往往會以通過**將事件公之於眾的大棒以施壓,而經驗不豐富的,往往迫於壓力而一味遷就,但換來的不是投訴人的妥協,而是變本加厲。因此當已經同意根據相關法律給予投訴人合理的處理方案後,如投訴人依然不依不饒,此時,必須「先下手為強」。

應當主動聯絡欲報道投訴事件的**,告知事情的緣由,並出示相應的證據,要求**停止此事件的報道。如果**仍然要堅持報道,被投訴方有權利要求**給予適當的篇幅報道本方對此事的說法、觀點和態度,以免導致**誤導公眾。如**依然我行我素,作片面性報道,可以考慮請法律顧問向**單位出具律師函,告知利害關係。

當通過自查,發現自己的確存在重要問題,而通過合理的談判、讓步、妥協都無法滿 足投訴者的要求時,就要丟掉幻想了。無休止的讓步只會使得那些貪得無厭的投訴人得寸進尺,而無法徹底的解決問題,所以此時需要準備主動聯絡**、 發出公告,如實的將企業存在的問題向公眾闡明,並給出合理的解決方案。這樣做的好處有二:

1、能夠變被動為主動,徹底的擺脫惡意投訴人的糾纏,使問題得到 根本解決;2、在社會公眾心目中樹立企業勇於承擔責任,獲得正面的社會評價,從而實現轉危為機。

四、注意事項。

惡意投訴由於其具有破壞性,因此對待惡意投訴應當保持高度警戒狀態,切勿不可輕視。在談判時,只要不違反原則性,適當的妥協是可以,總之做到靈活性和原則性相結合,息事寧人但不姑息養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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