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脫逃罪脫逃罪有沒有犯罪物件

2021-03-06 08:03:44 字數 4386 閱讀 2032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題的關鍵就是公安機關在其脫逃時未就其脫逃罪予以立案,你現在可以補救的方法是向檢察院反應此情況,並要求公安機關對當初沒有立案的脫逃罪予以重新立案。至於是否過了追訴期應當是立案審理之後得出的結論,而不是立案前作為是否立案的依據。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2樓:虎被犬欺

脫逃罪是構上的,但已過追訴時效。那條規定講的不受追訴時效限制,是針對原先那個交通肇事罪來說的,不是針對脫逃罪來說的。

脫逃罪有沒有犯罪物件

3樓:農村土地流轉

一、脫逃罪的犯罪物件

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物。脫逃罪的客體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所以脫逃罪的犯罪物件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脫逃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

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均是脫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

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脫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二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機關服刑的已決犯。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

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不甘心被羈押或**而逃跑的,按照脫逃罪論處。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

例如,犯人獲准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為脫逃罪。

三、脫逃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條 【脫逃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樓:匿名使用者

書上寫的極少數犯罪沒有犯罪物件,例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逃脫罪等等。因為犯罪物件不是其犯罪構成的必要要素。

5樓:蟻朗回湛英

是否犯罪應由法院審理後才能定性,在沒有審理結果的情況下逃脫是構成了逃脫罪的性質.如果法院審理你沒有罪的話對你的逃脫行為處罰也不會重.

嫌疑人被宣佈刑事拘留從警局逃離構成脫逃罪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脫逃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規定,「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以看出,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機關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關押地點逃脫的,都構成脫逃罪。

脫逃罪的刑法條文

7樓:手機使用者

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脫逃罪是否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8樓:戚廣利

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一,刑法分則規定,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嫌疑人,逃脫司法機關的羈押和監管的行為。從這一罪狀表述來看,脫逃罪是行為人在特定的時間逃出特定的地點,脫逃行為在行為人非法脫離了監管場所時已經完成,因此脫逃罪是一種行為犯,從脫逃行為完成的那一刻就應當開始計算追訴時效。脫逃罪侵害的是司法機關正常的監管秩序,脫逃人在歸案之前雖然一直在侵犯這種客體,但是這只是脫逃行為危害結果的持續,而不是脫逃行為本身的持續。

這如同傷害犯罪一樣,傷害行為已經實施完畢,傷害結果在被**之間,一直處於持續狀態。

第二,將脫逃罪認為是繼續犯,會造成脫逃罪沒有追訴時效限制的事實。

9樓:匿名使用者

1、在我國的司法制度下,一旦脫逃,必須立案追捕。

2、既然已經立案,那麼就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3、被抓捕後,要對逃脫罪判刑,並與原沒有服完的刑進行數罪併罰。

4、因案發在2023年,要適用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79)

第一百六十一條 依法被逮捕、 關押的犯罪分子脫逃的, 除按其原犯罪行判處或者按其原判刑期執行外,加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樓:鄂2018理科

已超過追訴時效。理由如下:

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嫌疑人犯罪時間為2023年,可從2023年刑法,其第七十七條規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關於強制措施,指拘傳、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逮捕。

嫌疑人脫逃已過26年,且非重特大案件,已超出追訴時效。如認為必須追訴,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補充:2023年刑法第八十八條的立案偵查,不屬強制措施。

11樓:飛凌飄渺

追訴時效是刑罰消滅制度的一種,是刑法規定的司法機關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過法定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予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各國對追訴時效規定不一,最長的達30年,最短的僅3個月。

我國刑法第四章第八節對此有專節規定。

雖然你提到的某人已過25年,但並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原因在於追訴時效的計算必須滿足一些條件,比如案件未被立案,未進入司法程式,未經被害人告訴等。因此根據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上述行為不受追訴時效限制,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附:《刑法》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關押的途中(還未宣佈刑事拘留)逃跑是否能夠認定脫逃罪

12樓:愛笑的賽宗妤

只要嫌疑人在被關押期間,逃跑的,都可以認定為脫逃罪。

13樓:漢卓郭廣吉律師

你好,能夠被認定為脫逃罪。

14樓:彩雲村落

有可能被認定,但要看具體的情節。

雷某算不算脫逃罪

15樓:易水輕寒

構成脫逃罪的關押情形有兩種;一是在羈押場所;二是在押解途中。

如果雷某是指雷洋的話,他不構成脫逃罪。脫逃罪要在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之後才會發生,雷洋只是到派出所協助調查,即使**也只是治安處罰而算不算刑事拘留。

16樓:

能描述清楚嗎?這樣的問題讓人怎麼回答?!我說算,你說不算。我說不算,你說算,這的問題沒法回答啊

脫逃罪的構成要件

您好 一 什麼是脫逃罪?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二 脫逃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一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入 被告人 罪犯進行拘留 逮捕 羈押 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罪犯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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