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教育法律關係屬於什麼法律關係

2021-03-05 11:17:04 字數 2892 閱讀 2311

1樓:小肥肥啊

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教育

法律關係有以下4點

一、教育與被教育的關係: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與學生作為教育法律關係的主體,雙方地位不同,權利、義務也不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與學生首先是教育與被教育的關係。

我國《教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人。」

二、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教師履行教育學生、培養學生的法定義務是通過教育教學活動進行的,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對學生的管理是教育學生的重要方式,也是達到教育教學目的和國家教育質量標準的重要保障。

三、保護與被保護的關係:在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係中,教師與學生具有保護與被保護的關係。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不僅要教書育人,還負有保護學生身心健康、保護學生不受侵害的職責和義務。

《教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四、相互尊重的平等關係:在教育活動中,教師是教育者,對學生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但從作為平等的社會成員來講,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與學生存在相互尊重的平等關係。

《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定:「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所調整的教育法律關係主要可分 4 類。

(1)教育行政法律關係。其特點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行政上的隸屬關係,其內容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行政管理相對人應予服從。

(2)教育經濟法律關係。主要涉及國家對教育的財政撥款、國家徵收教育費附加、國家對學校興辦產業及進行基本建設等採取優惠政策等。

(3)教育民事法律關係。其特徵是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基於當事人的自願而發生,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等價有償,如學校與教師簽訂聘任合同、學校之間聯合辦學等。

(4)教育者與受教育者之間的特殊法律關係。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教育者與教育物件之間既非雙方權利義務平等的民事關係,又非上下級之間的行政關係,而是一種「傳道授業」、教學相長的特殊關係。

從教育的公共性和教育者職業的準公務性意義上說,有人認為這種法律關係是準行政法律關係。

國家教育權

在大陸法系各國,一些學者按照劃分公法和私法的標準,認為教育法體現了「公」的利益,是為社會公益服務的事業,提出「國家教育權」理論,將教育法歸入公法,視為行政法的一個分支。

中國在 1949 年以前一直採用大陸法系的部門法分類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教育法一般也被劃於行政法範疇。因而教育法律關係被認為是行政法律關係的一種。另一種觀點是把它作為一種綜合性法律關係。

自 20 世紀 50 年代後,各國更加重視科技、教育,教育關係的內容和範圍不斷髮展,新的教育關係不斷產生,整個教育領域的社會關係趨於複雜。基於此種變化,一些學者對教育法律關係提出新的看法。

如《不列顛百科全書》提出:「大量有關公共衛生、教育、住房和其他公共事業的實體法,從邏輯上看,可以被認為是行政法整體的一部分;但從實踐的觀點來看,由於它的內容龐雜,很難納於單一的體系。」

中國一些學者從教育關係的綜合性和教育法律制度的綜合性,各種教育關係(教育行政關係、教育經濟關係、教育民事關係)的不可分割性和運用法律手段對其進行綜合調整的必要性,以及教育行政法無法調整全部教育關係的客觀現實等方面,提出了教育法律關係綜合說。

2樓:匿名使用者

保護與被保護的關係、教育與被教育的關係

《教師法》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擴充套件資料

《教師法》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裝置;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普通法律關係,沒有任何例外。

4樓:凱若麗娜

1。教育與被教育的關係

2。管理語被管理的關係

3。保護與被保護的關係

4。互相尊重的平等關係

5樓:匿名使用者

教育、管理、保護關係,一般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公民(自然人)的法律關係

教師與學生之間有哪些法律關係?

7樓:李興鋒律師

法律上的關係:教師是學校的工作人員,學生是享受教育服務的人員,教師代表學校為學生提供教育服務。

道德上的關係:心理上的師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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