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上是否有房屋未經驗收,一經使用即視為合格的條例

2021-03-05 09:21:56 字數 2162 閱讀 3182

1樓:獨一不二丶

我國法律並沒有這條規定。

相反,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檔案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沒有經過驗收的房屋,禁止使用,同時組織重新驗收。不存在一經使用即視為合格,不驗收即使用,屬於違法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2023年8月6日下午。

韓紀重向濟南市長清區人民**申請對該區峰山路2323號逸和城c2地塊2號樓、4號樓《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土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備案表》以及2號樓一層《房屋銷售(預售)許可證》資訊公開,並被當即受理。

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峰山路2323號逸和城c2地塊2號樓,在不到一年的時間裡發生了太多的「變故」。

2023年11月5日,這裡發生首次「搶房事件」,2023年7月3日,第二次發生「搶房事件」。

「7·3搶房事件」發生後的第三天——7月5日上午,郭年成的姐姐、姐夫和妻子,將阻止他們搶房的韓紀重老兩口住處門窗及室內部分物品砸毀。

**報道後第六天——7月19日上午,又爆發了第三次「搶房事件」。

數次「搶房事件」發生,韓紀重開始對c2地塊2號樓、4號樓有關招投標及開發商「五證兩書三表」問題產生懷疑,於是申請資訊公開,並將長清區**訴至法院。

8月3日,韓紀重訴長清區**資訊公開案在濟南市中院公開**。該案**的當日和次日,山東省住建廳和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對韓紀重舉報的未經驗收強行交付房屋問題給予高度重視,表示將嚴格依法調查處理。

8月3日上午,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收到韓紀重對濟南市長清區舊城改造專案——逸和城c2地塊2號樓、4號樓未經驗收便強行交付房屋問題的舉報。

舉報信中說, 2023年11月5日,在舉報人多次要求逸和公司進行竣工結算後驗收交工未果的情況下,由長清區**協助逸和公司組織100多人強行收房,並交給了購房人。

房屋未驗收便交付使用,不僅嚴重違反《消防法》、《建築法》、《規劃法》、《環保法》、《標準化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等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且在現實生活中也留下了嚴重的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隱患。

8月4日上午,韓紀重上述舉報信的內容,也引起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黨委書記田莊的高度重視。田莊主任表示,將責成市建委主管領導組成調查組,嚴格依法調查處理。田莊主任隨後做出相關批示。

8月7日下午,《法律與生活》記者從山東省住建廳獲悉,主管安全生產工作的李興軍副廳長對韓紀重的舉報信做出重要批示併發出轉辦函,請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調查,將處理結果報住建廳,並告知《法律與生活》雜誌社。

相關資料顯示,長清區建設委員會系區**常務副區長袁長奎為指揮,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盧雲成為常務副指揮,區城管局就、城管執法局局長周杰為副指揮的長清區舊城改造指揮部成員之一。

長清區建委主任張殿義、原黨委書記韋傳湖、辦公室副主任齊懷傑等區建委及相關部門領導的名字也在指揮部通訊錄之中。

2樓:豬花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援;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

《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樓:匿名使用者

沒這條相反,根據住建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規定》中的相關條款,建設單位必須依法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

依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備案機關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在收訖竣工驗收備案檔案15日內,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沒有經過驗收的房屋,禁止使用,同時組織重新驗收。不存在什麼【一經使用即視為合格】,不驗收即使用,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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