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在什麼時候開始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2021-03-05 09:21:53 字數 5015 閱讀 4474

1樓:牙牙啊

只要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開始生效(含試用期在內),就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保的五險。

法律依據: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

社會保險的主要專案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2樓:花花

用人單位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員工繳納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樓:ycl於春林

你好: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3、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有問題可以繼續諮詢,滿意請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從用工之日30日u內給個人繳納社會保險

5樓:匿名使用者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6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試用期滿就開始繳納。

7樓:未來法律

您好:只要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開始生效,就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保的五險;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注意:1、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係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用人單位不繳納社儲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準自行負擔。

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在什麼時候開始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8樓:嘩嘩嘩嘩

只要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開始生效,就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保的五險;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注意:1、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係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用人單位不繳納社儲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準自行負擔。

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在什麼時候開始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9樓:達州律師劉江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有一個30日的寬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內繳納符合法律規定,超過30日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屬違法。

10樓:嘩嘩嘩嘩

只要當事人與用人單

位的合同開始生效,就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保的五險;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注意:1、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而且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勞動關係的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用人單位不繳納社儲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2、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準自行負擔。

員工入職後多長時間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請回答的時候提供法律依據,謝謝!

11樓:just享受

1、員工入職後,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2、公司試用期或者一個月內不買保險,這樣做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具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如下:

1、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2、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1、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2、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麼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內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號入職,那麼在他入職後的下個月5號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

3、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12樓:遠航的帆船兒

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首先要明確何為「用工」。用工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安排管理下提供勞動,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界定「用工」應把握以下三個條件:

一、雙方主體合格。勞動者符合相應要求的年齡、能力,用人方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二、有勞動給付和接受行為。需要有用人單位接受勞動給付的行為及對勞動者進行管理的行為,僅有單方行為,不能認定用工成立。

三、雙方關係符合「附屬性」要求。一是組織上的附屬,勞動者必須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組織體系,在用人單位的安排管理下提供勞動。二是經濟上的附屬,雙方有經濟依賴關係。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已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自進用工單位起一個月內,用工方必需完成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手續,並辦理各項社保上報。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也不例外,在試用期內也應該有享受保險,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另外,企業給員工上保險是一個法定的義務,不取決於當事人的意思或自願與否,即使員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險也不行,而且商業保險不能替代社會保險。

如果沒交可以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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