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刑事複核三十三條規定的

2021-03-03 22:03:24 字數 439 閱讀 9505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bai關辦理刑事複議複核案件程du序規定zhi》(公安部令第133號)

第三十三dao條 原決定或內者刑事複議決定認容定的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式、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撤銷、變更原決定或者刑事複議決定的複議、複核決定。

經刑事複議,公安機關撤銷原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予立案決定的,應當重新作出決定;撤銷原沒收保證金決定、對保證人罰款決定的,應當退還保證金或者罰款;認為沒收保證金數額、罰款數額明顯不當的,應當作出變更原決定的複議決定,但不得提高沒收保證金、罰款的數額。

經刑事複核,上級公安機關撤銷刑事複議決定的,作出複議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執行;需要重新作出決定的,應當責令作出複議決定的公安機關依法重新作出決定,重新作出的決定不得與原決定相同,不得提高沒收保證金、罰款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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