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在辦理治安案件中如何貫徹尊重保障人權這一要求的

2021-03-03 21:38:44 字數 5820 閱讀 6504

1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很簡單,只要嚴格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憲法的要求去做就行了。一是要嚴格依法辦事,保障當事人的程式和實體權利;二是保證當事人的憲法權利三是講究辦案方法,注意辦案藝術,堅持以人為本。

如何理解治安案件查處中的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2樓:ada兔兔銳不可

一)查處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則

查處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整個治安案件辦理過程所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它體現了查處治安案件的目的和要求。

除應遵循我國法律適用的基本準則,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等等。根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所體現的立法精神,查處治安案件還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式的,行政處罰無效。」這就是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的實質,涉及治安管理處罰,它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管理處罰應當由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能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不能適用治安管理處罰。

正確堅持行為與處罰法定原則,應當:

(1)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主體法定。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公安機關決定,但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2)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法定。適用治安管路處罰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作為依據,否則,不得認定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並給予處罰。

(3)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式法定。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設定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式進行,否則處罰無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條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4)治安管理處罰的設定法定。治安管理處罰的設定必須根據立法規定設定,不得隨意制定一部法規,即作為實施處罰的依據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2、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就是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原則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處罰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這體現了法制的統一性、嚴肅性和公平性。

治安管理處罰意味著對治安管理相對人合法權利的剝奪,是具有強制性質的制裁手段,因此在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時,必須慎重、公平,過重過輕的處罰都不能達到良好的執法目的。

遵循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的原則應當做到:第一,努力查清案件事實,使案件事實都通過證據體現出來。如果不能查清案件事實,或者不能獲得充分證實案件事實的證據,給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處罰就不可能遵循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的原則。

第二,在裁決決定作出時,應當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據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作出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處罰決定,不能隨意裁決,或畸輕畸重。

3、公開、公正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也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堅持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是指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依據和被處罰當事人享有的權利應公佈於眾。行政案件的辦理公開本身並不能直接實現實體權利與義務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沒有偏私。」在實施治安管理處罰的過程中,首先,應當平等地對待各方當事人,不以當事人的身份為實施處罰輕重的標準;其次,所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達到公正的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就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

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在法律授權的範圍內,所以合法是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基礎;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核心問題是合理,合理要求自由裁量者沒有偏私,實施自由裁量的理由合理,並符合授權的目的,具體實施的處罰與違法行為相當。

4、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是指認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治安管理處罰,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在治安案件辦理中尊重和保障人權主要應當保障兩個方面的合法權益: 一是保障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比如,在扣押財物作為證據時,被侵害人的財物就不得扣押,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物品也不得扣押;

二是保障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合法權益,如:個人隱私保密,不得打罵侮辱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機關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公安機關違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條規定,「查處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這一原則的基本精神是指堅持處罰不是目的,而是一種手段,教育也是一種手段,通過處罰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會,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這一原則應貫穿於整個治安案件辦理過程的始終。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危害社會的行為,給國家、社會和公民的權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依法給予處罰是必要的。但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本質上不同於犯罪,如果只是單純的處罰,無助於行為人認識和改正錯誤,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發生,因此,教育與處罰是相輔相成的。正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應當:

(1)教育和處罰相結合。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要把握罰當其責,寬嚴適度,藉助處罰增強教育和預防的有效性;同時,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其違法行為的危害,使被處罰者和其他公民增強法制觀念。

(2)教育和處罰要辨證統一。查處治安案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不可以罰代管,以罰代教,單純為處罰而處罰,同時,也不可片面強調教育挽救而忽視處罰,約之以理,裁之以法,發揮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綜合效能。

(3)對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在實施治安處罰的過程中,正確把握不同案

10 情的處罰的適用,依法、合理、適當的運用各種處罰措施。如,應予處罰,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

試述警察在行政執法中如何保障人權

3樓:淮安浙江人

a 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

進入21世紀以後,人權問題已成為人類共同關注的焦點,由公安部門的性質所決定,警察執法活動中要貫徹保障人權的理念。為適應時代的要求,保障人權要有新舉措,應加強憲法和法治觀念,養成崇尚民主、文明的習慣,樹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核心的現代執法理念,貫徹正當程式原則。

一、警察執法與人權保障的關係

警察執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權,首先是由權利本身的性質所決定的。我國現行憲法第27條第2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援,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絡,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人民警察法》第3條對此作了同樣的規定。上述規定表明,為人民服務同樣是憲法和法律對國家機關提出的要求,公安部門在任何工作中都不能脫離這一宗旨。

強調警察執法活動中保障人權的重要性,還因為行政權是一種最活躍的權力,在行政權力中,公安部門的權力又是力度最大的,人民警察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有采取強制措施和使用**等重大權力,這些權力一旦運用不當,侵害公民權利的行為就會發生。

警察執法要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時代的要求。事實上,隨著我國法治化程序的加快,公民法治意識和權利意識不斷提高,社會公眾對過去一些司空見慣的問題,開始愈來愈多地從權利的角度進行思考;一些法學工作者更是以維護公民權利為己任,通過一個個具體的維權案件豐富著我國人權保障的內容。這種大環境要求公安部門更好地貫徹「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

從公安部提出「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方針,到制定「三十條便民措施」,再到全國公安部門「大接訪」活動,無不體現了在公安工作中對人權保障的重視。但是也應看到,在警察執法活動中,仍然存在著「重打擊、輕保護」的錯誤認識,有些地方仍然存在在執法中嚴重侵犯公民權利的現象。今天強調警察執法保障人權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貫徹「正當程式」原則是保障人權的關鍵

通過正當法律程式實現對人權的保障,是最可靠的方式。近年來,公安部門關於貫徹正當程式原則的工作可概括為如下方面:

(一)警務公開制度。便於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公安工作實施監督,促進公安部門嚴格、公正執法,保障和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二)視窗服務制度。規定中設定的警務公開制度、首接責任制等內容都體現了正當程式原則中「公開、公正、公平」的精神。‍‍

(三)聆詢制度。公開聆詢,是政務公開、警務公開的舉措,體現了程式的公正,也體現了執法的人性化,是一項應推廣的制度。

(四)定期新聞釋出制度。釋出內容主要是刑事、治安案件的發案、破案情況,重大案件發生、偵破情況,道路交通事故、火災及其他治安災害事故情況,以及與群眾生產生活關係密切的重要措施、辦事程式和重要治安警示性資訊等。

(五)「公安部門開門大接訪」活動。總之,公安部門在貫徹「正當程式原則」過程中下了很大的力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應看到,在公安工作中還有一些不盡如人意之處,違背了正當程式原則,應當改進‍‍‍

如何理解保障人權 5

4樓:從眾法搜魏律師

第一,要進一步維護憲法的尊嚴和權威,確保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的實施。「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人權作為憲法的基本立足點和出發點,在一切法律法規中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要在全社會形成崇尚憲法、遵守憲法的良好氛圍,維護憲法的權威;要加強立法監督和執法監督,堅決糾正各種違憲現象,堅決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只有憲法實實在在地發揮作用,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得到切實有效的保障,才能從根本上確保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得到貫徹落實。

第二,要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貫穿於執政治國的全過程,落實到立法、執法、司法和執政、行政各個環節之中。由於自然、歷史和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在人權保障方面還有不完善、不盡如人意之處。為進一步發展人權事業,黨和**將採取更多的措施,包括十屆人大常委會決定在任期內還將安排審議近六十部法律草案,如農民權益保**、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行政強制法、行政程式法、行政收費法等,以及修改選舉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義務教育法、傳染病防治法等。

這些法律都與尊重和保障人權密切相關。2023年4月,***頒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確立了建設法治**的目標,提出了深化體制改革、嚴格行政執法、強化對行政權監督等一系列推進依法行政、維護人民權益的重大措施。

第三,要將尊重和保障人權貫徹到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體現在人們日常的生產生活中。公民基本權利的本質是人權,尊重人權就是尊重生命。這就要求我們牢固樹立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高度重視人的全面發展,充分尊重人在發展中的主動地位,確保人對發展的全面參與、對發展成果的平等分享;要從制度上確保黨和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切實維護公民的政治權利;要積極倡導社會主義的人道主義,努力營造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幫助人、發展人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四,要創造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氛圍。要在全社會廣泛深入、持之以恆地開展正確人權觀和人權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只有每個公民都充分認識人權的重要性和內涵,都具有強烈的權利意識與權利觀念,在現實生活中能夠依法尊重他人的人權,維護自身的人權,才能使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在全社會得到遵行。

同時,要對黨政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進行執政為民、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宣傳教育,使其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只有他們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才能從根本上促進人權事業的發展,確保人民的人權不受侵犯,不斷提高全體人民享受人權的水平。

第五,要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努力樹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國際形象。要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需要,以更加積極的姿態參與國際人權領域的活動,進一步廣泛、深入地開展與世界各國在人權領域的對話、交流與合作,積極對外介紹中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制度和實踐,吸收一切有益於中國的經驗和成果,不斷增進國外對中國人權狀況的瞭解和理解,進一步樹立中國改革開放、和平發展和尊重人權的國際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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