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愚公瀟灑
原告可以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的。民事訴訟法有明確規定。
2樓:我就是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然,在簡易程式中,如果允許當庭提交證據的情況下,自然也是可以當庭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的。但如果規定了舉證期限,則原告最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變更或者增加的申請,否則可能存在被法庭駁回的風險。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不可以當庭改變訴訟請求?
3樓:恏乄亖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沒有過舉證期限,原告可以當庭改變訴訟請求,過了舉證期限就不能改變訴訟請求。舉證期限的說明見下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
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4樓:找法網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可以當庭改變訴訟請求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訴訟請求處分和反訴。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訴的合併。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第二百二十五條。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鑑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5樓:北京的劉
舉證期限期滿之前,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前法院沒有規定舉證期,尤其是簡易程式審理,可以當庭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問題重大,被告可以要求新的15天答辯期,以便答辯。
民訴法在**時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嗎
6樓:兜10圈
1、**時,能否變更訴訟請求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2、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人民法院決定的**審理日之前提出。
3、當事人以先前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的認定不一致為由,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後,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嗎
7樓:長空飛帆
這個問題法條上和司法實踐中有衝突。司法解釋規定只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才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但是這一條規定太過死板,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很多時候法官也是允許**後原告當庭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的。
所以樓主可以申請試試。
8樓:鹽城服務網
不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限內行使。
請問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在庭審中是否可以要求追加或變更訴訟請求?如果被告不同意是否就得另案處理?
9樓:從眾法搜魏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追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但對於變更的事項,法院會先調解,調解不成時,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10樓:上海領秀律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34條第3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35條: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11樓:同樣天空
可以。與被告沒關係。
法律文書寫作,民事判決書中,原告在庭審中變更訴訟請求應該寫在**?原訴訟請求寫在**?
12樓:super賽亞陽
在判決書詳細情況描述裡註明原告訴稱。。。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為。。。被告辨稱。。。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
市××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建初字第256號。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民再字第××號。
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被告(或原審被上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原審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除當事人的稱謂外,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相同。)
(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作出(××民×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監字第××號民事裁定,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審理了本案。
(寫明參加再審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未**的寫:
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概括寫明原審生效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理由和判決結果,簡述當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見及其理由和請求)。
經再審查明,……寫明再審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本院認為,……根據再審查明的事實,著重論述原審生效判決定性處理是否正確,闡明應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應當維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寫明判決結果)。
(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維持原判的,此項不寫)。
(按第一審程式再審的,寫:「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人民法院。」按第二審程式再審的,寫: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
審判員 ××
審判員 ××
××年××月××日。
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
13樓:巫海林
民事判決書中直接寫明變更後的訴訟請求就可以,可以不用寫原訴訟請求。
1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文書的判決書由三種文體組成,一是說明文,二是記敘文,三是議**,這樣構成法律文書,法律文書也不是一成不變的,一篇好的法律文書讀起來省力,聽起來優美,這樣才對,有的文書也不知寫些什麼,拿出去真是見不得人哪,法院的面子都給他丟光。簡直是和尚還原,奏呼奏呼。
15樓:五音五色
**法律文書,是律師提供法律服務中的一項。律師根據當事人所述事實,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及法律文書格式為當事人**法律文書內容。
**法律文書,根據案情的複雜和難易程度及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同,一般50元起,常見200元至500元間,高的可達10000元不等。
我當時就是找的專業律師寫的,很規範,省的自己寫出很多錯,她的v信:lvshi235,**合理,態度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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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奉孝歸來
原告訴稱。。。原告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為。。。被告辨稱。。。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
民事訴訟案件中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嗎
17樓:網友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當庭改變訴訟請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變訴訟請求,可以反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綜上,可見,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是可以的,時間是法庭辯論結束前。同時,在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時,相應的理由也是要有變化的,可以在變更申請中一併闡述。
法院庭審後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合法嗎?
18樓:鐵路上的歷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並且有權提起反訴。
法律條文很清楚,原告有權變更訴訟請求,但需要說明的是,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後,法院應當告知你。我不知道在你的案件中,是法院告訴你、你自己忽略了還是法院壓根兒沒告訴你。
至於是否上訴,以及以何種理由上訴,你應該和你的律師好好商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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