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 舉個例項,說明我國私隱權立法的侷限性? 萬分感謝!

2025-07-06 03:20:17 字數 3543 閱讀 7104

1樓:雨傾挺

這個很難說,涉及的範圍太廣了。只可以說對中國的每乙個公民都有,局域性。

急!!!舉例說明法的作用的侷限性

2樓:法學院學生

1、還有很多是由道德規範調整的,比如小孩子在要尊敬長輩,不需要法律調整因為其太過嚴厲。

2、宗教中教徒與教主的關係、友情中的朋友關係、愛情中的男女朋友關係,法律肯定不會規定你跟女朋友約會時該不該吻她吧。

3、只是在出現黑客攻擊計算機系統後才有計算機領域的相關立法,雖然已經立法但是損失已經產生。法的滯後主要體現在立法的滯後上。

3樓:網友

1、法律具有保守的傾向法律具有不能適時應變的弊端。

2、法律無法窮盡一切社會現象,因此會存在遺漏。

3、法律語言給適用帶來標準難以統一的問題。

4、法律存在著從管理走向強制,從控制走向壓制的潛在危險。

5、法律執行的高成本問題。法總是十分依賴其外部條件。

提問舉例說明說明。

回答例如:用法律創造社會秩序」是我們從歷史上的法家老祖宗那裡繼承下來的衣缽。在這樣的觀念指導下,自認為是現代法治構建者的人們,期望用法律來改造和建設乙個精英們所認為的理想的社會。

乙個突出的例子是,據說正在起草中的《婚姻家庭法》就擬創造「配偶權」的法律概念,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忠誠的義務,一方對另一方不忠,被侵害的一方可以根據「配偶權」所賦予的權利要求法律保護,或者說要求法律對對方進行制裁。理由是通過這樣的規定來防止輕 率離婚,以減少由離婚而產生的社會問題,維護婚姻家庭的法律秩序。這樣的建議,最好不要成為法律。

因為它忽略了乙個最基本的常識,即有些領域是不能靠法律治理的,感情就是這樣的領域。「配偶權」可能增加離婚的難度、但是它能夠解決夫妻雙方的情感問題嗎?用「配偶權」維持沒有感情的婚姻,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

這個可以對應第一點和第二點,法律不是所有領域適用的;

法律條文的語言表述,比較不通俗,對應第三點,不適宜部分人群學習解讀,也難以用以自身維權,所以存在律師行業,專門學習法律為人民服務。

法律的執行成本和走向壓制這兩點是潛在風險和不足,也是法律固有的,這也是法律不同於道德約束的地方。

求助關於私隱權的問題,急急急!

4樓:網友

當然是不構成侵犯私隱權了,但如果你想通過法律手段解決,我可以給你出個主意。那就是套用《民法》中的相鄰關係的處理辦法來處理,具體的可以在《物權法》中找找,至於怎麼規定的我也記得不是很清楚了,只是在上大學那會老師在上課的時候提過相應的問題。祝你好運!

5樓:網友

具體問題不涉及私隱問題。

法律問題求教(求大神完成下面的幾個案例 萬分感謝)

6樓:鴻潁一扁舟

案例一 不支援原因是 侵害人是曹某不是孟某 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本案中侵權人賠償了 沒逃逸也不是無力承擔。

所以孟某不補償。

案例二 案中銀行有1公尺的等候區但是窺視吳某的男子卻進入一公尺線區域並且站在吳某身側,此行為並沒有引起保安注意和制止,這就沒有做到安全保障的義務。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三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劉某沒有過錯 不予賠償。

案件四 有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 償。

7樓:仝志坤

你不是都把答案標註了嘛。

誰能給我解釋一下私隱權???

8樓:易敏

就是你有權利不要讓別人知道你自己的一些事情,並不是說一些特別的隱秘的問題,只要是你認為你不想讓別人知道的事情,你就有權利保護,如果別人通過非法途徑知道了,你就可以採取法律手段了。

9樓:網友

好詳細啊!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私隱啊,保護自己權利。

10樓:swcy0456影

解說的這麼多啊 那我就不說了啊。

11樓:茗陽

簡單的說,就是你不想讓別人知道的秘密。

法的作用的侷限性有哪些?

12樓:小斐學姐

回答理解法的侷限性與政權看待法的作用是分不開的。正確看待法的作用既不能用法律萬能主義的觀點,也不能採取法律虛無主義的態度,應當看到法有自己的積極作用,但也有自己的侷限性。(1)法只是許多社會調整方法的一種。

2)法的作用的範圍不是無限的;(3)法的涵蓋性和適應性也有一定的限度;

13樓:中公教育

(1)人的因素。

從社會調整的手段來看,法律只是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調整手段之一,在複雜的社會關係和社會問題面前,除了採用法律手段之外,還需要與其他社會規範配合使用,甚至在有些時候,法律並非首選的方式和手段。

從調整的範圍來看,法律作用的深度和廣度是有限的。

從人對法律的認識和利用的角度來看,法律的作用也有侷限性。人的認識水平和相應的道德、文化素養等都會制約和影響法律作用的發揮。

2)社會因素。

法律應當以社會為基礎,不能超出社會發展需要,不能去創造和改變社會。法律作為社會規範之一,它的執行必然受到其他社會規範以及相應的社會條件和環境的制約,在不同的社會條件和社會環境中,法律發揮作用的程度是不同的。

3)法律自身因素。

僵硬性,法律是一種概括性的規範,它只關注於人們行為的共性,當把概括性的規範適用於千差萬別的個案的時候,有時候會出現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間的矛盾,形式上合法,實質上不合理,這時,法律出現了僵硬性。

滯後性,法律的穩定性和社會的千變萬化造成法律的滯後性。

法律是一種以語言為工具和載體的規範體系,語言表達力的侷限也是法律作用的侷限性所在。

我國法學界對患者私隱權保護的現狀

14樓:網友

我不是學這個專業的,所以不是很清楚,我給你在網上找的的答案:

我國法學界對私隱的界定意見並不統一,沒有乙個一致接受的界定。通常認為主要的觀點有三種。我國《民法通則》中沒有直接規定對私隱權的保護,但是第101條一般性地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私隱保護的司法解釋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88年至上世紀末。在這一階段,司法解釋將揭露、宣揚他人私隱的行為規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嚴重者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第二階段為2001年至今。

在2001年的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將私隱作為獨立於名譽權的事項,規定了侵害私隱的構成要件和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15樓:搞

你可以一下私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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