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
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區別
2樓:法妞問答**諮詢
沒有第二監護人的說法。所謂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區別主要就是如果第一順位監護人無法執行權利,那麼第二順位監護人就會依據法律要求進行相應義務的執行。
3樓:網友
如何有監護能力的第一監護人不願當監護人的怎麼辦?
法律規定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分別指誰呢?
4樓:船帆煇
第一順序監護人是父母,第二順序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在第一順序監護人死亡或者喪失監護能力時,可以由第二順序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民法總則》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5樓:love水晶乳酪
父母是法定監護人,也是首要的監護人,所以,父母都是「第一監護人」。如果父母不在身邊,則祖父母、外祖父母,哥姐等近親屬,就是「第二監護人」。
6樓:來自鶴廬大步流星的林雕
我覺得首先是父母,其後就是爺爺奶奶吧,我個人認為是這樣的。
孩子學籍資訊登記表,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應該填誰
7樓:娛樂場鎖
第一監護人是父親,第二監護人是母親。單親家庭,可選擇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等。
一定要確認好這張草表的所有資訊!草表上的資訊可能和實際資訊有出入,核對後如果有錯誤的部分需要圈出並更正。表內的白色底色部分,基本上都可以直接在幼兒園登記點修改,表內的灰色部分一般是幼兒園無法修改的,家長需要攜帶相關證件去區級指定資訊登記點完成修改。
8樓:散人的
這個沒有硬性的規定,一般第一監護人是父親,第二監護人是母親。
單親家庭,可選擇爺爺、奶奶、姥姥、姥爺等。
幼兒園報名表上第一監護人和第二監護人是什麼意思
法律上監護人並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 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 一 第二之分。根據 民法通則 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二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兄 姐 關...
被監護人有權繼承監護人的財產嗎
根據我國 繼承法 的規定,第一順序是 配偶 子女 父母 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個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喪偶兒媳對公 婆,喪偶女婿對岳父 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監護人能不能繼承財產,...
孩子的監護人可以更改嗎,孩子監護人更改的問題。
民法通則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管你們離婚與否,作為孩子的父母,都是孩子監護人。你提的不是要更改監護人,而是要更改孩子直接撫養人。這個要與你前夫協商,要是前夫不同意,可通過法院解決,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判決。孩子監護人更改的問題。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