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自首和一般自首的概念是什麼?兩者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2025-06-20 01:50:22 字數 3031 閱讀 1902

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的區別是什麼

1樓:王煥坤

1、一般自首,其成立條件是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後未受到訊問、採取強制措施前,出於自己的祥哪意願向有關司法機關承認自己犯罪,自願在有關機關的控制下,等待進一步解釋犯罪事實的行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2、特別自首是指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一、重婚罪可以自首嗎。

重婚罪可以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

特別自首是指被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為。

二、主動自首是指什麼?

主動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己向司法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謹燃碼罪分子段族,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有哪些區別

2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是自首的兩種型別劃分,都是可以寬大處理的量刑情節。兩者的區別主要如下:

1、適用物件不同。一般自首適用於人身自由未受到剝奪、存在投案條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別自首僅適用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成立條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條件;特別自首的成立須以上述適用物件的犯罪人主動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機關螞做森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為條件。由於對成立特胡陪別自首的主體作出了限制,因此除了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餘的犯罪分子就不能成立特別自首。

而這裡關於「其他罪刑」,要求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否則的話也不能認定為其他罪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悶畝,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3樓:帳號已登出

自首是指犯罪鎮睜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御困歲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尺畝行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什麼是自首?特別自首和自首的區別是什麼?

4樓:胡文學

有下列區別:

一、設定體系不同。一般自首僅規定於刑法典總則中,而特別自首制度則是由刑法典分則所自行設立和規定的。

二、效力範圍不同。一般自首具有適用效力上的普遍性,特別自首卻只適用法定化的特定罪種。

三、立法導向不同。刑法總則所設立的一般自首,是針對所有犯罪和適用於所有犯罪人的,而特別自首制度,是針對特定犯罪和特定犯罪人的,設立的目的在於鼓勵實施從罪的犯罪人自首。

一、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怎麼量刑。

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會在「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基礎上,對其自首從輕處罰,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除外。行為人交通肇事逃逸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仍可成立自首情節,理由如下:1、刑法總則規定的自首制度,應對刑法分則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適用。

2、「交通肇事後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兩種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的兩個獨立行為,應分別進行法律評價。3、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適用自首,有利於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時,有利於在最短時間內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時偵破、審結,節約司法資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

二、自首必須具備三個條件是什麼。

自首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如下:

1、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人尚未被發現,或者犯罪人已被發現但未採取訊問或者強制措施的,犯罪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承認自己犯罪並等待處理。對於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罪犯必須接受國家審查和追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罪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雖然犯罪嫌疑人沒有上述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處罰。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是什麼

5樓:法妞問答**諮詢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是對「特別自首」的對稱。特別自首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隻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法律依據: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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