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律營科技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猜碧則》的規定,不得取保候審的有兩類人,一是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二是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同時公安機關、檢察院、人民法院穗坦舉都有是否取保候審的決定權,會根據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經濟狀況、案件性質、情節,可能判處的刑罰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信卜刑事訴訟規則》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2樓:劉偉長
對具有下列情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
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3)流竄作孝數案的;
4)曾被取保候遲慎陪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
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7)一人犯有數罪的;
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一、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採取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逮捕必要時,應當採用取保候審。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審。
4.依法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逮捕;在逮捕後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審方法。
5.對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碼蠢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大道的。
6.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採用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情況
3樓:彭宗輝
不適用取保候審的情況如下:
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
2、流竄作案的;
3、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
4、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汪老財產進行侵害的;
5、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
6、一人犯有數罪的;
7、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8、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取保候審的程式是什麼: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
3、取保候審的執行,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
4、取保候審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困雀公升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歲正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什麼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 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和人...
取保候審是什麼,取保候審是什麼意思?就是不用判刑??
取保候審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
什麼是取保候審,什麼叫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