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做作業的學生
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鋒枝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1、代位權的範圍和條件。如果投資國承保者根據承保範圍內投資者支付賠償款項,東道國**應承認因上述支付而轉移給承保者的任何貨幣、債權、資產或投資,並承認承保者所繼承的任何權利,同時,承保者應受投資者尚存法律義務的約束。
2、代位權的限度和限制。一是代位權的權益限度不能超過原投資者所享有的權益,二是依照東道國法律禁止或限制承保者代位取得的財產利益的安排。
3、資金的轉移。承保者根據其承保範圍取得的法定貨幣的款項,東道國**對其使用和兌換不應低於該資金在原投資者手中的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代位權 是指債權人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向人民法院請求扒轎瞎以自己帆運的名義對次債務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的行使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案例:甲欠乙4萬元工程款,且到期未能償還,同時丙欠甲6萬元也到期,甲卻不向乙追償致使乙向甲索款無著,乙遂以甲怠於行使債權為由提起代位權訴訟,要求丙履行所欠甲的4萬元債務(春空只能以乙對甲債權為限)。訴訟得到了法院的支援。
案例中,甲為乙的債務人,丙為次債務人,乙向甲行使的就是代位權。
3樓:匿名使用者
甲欠乙的錢,丙歲襲睜欠甲的錢,乙起訴甲,甲無力償還禪衡,乙可以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直接向丙追索償還甲的乎歲債務。
請通俗的解釋一下什麼是代位權,舉例說明,謝謝
4樓:姜超
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現有債權的權利。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後,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作預付的訴訟費用直接由次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的代位權的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必須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
2、債務人須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債權或返還請求權等現實的權利;
3、必須是債務人怠於行使債權人到期的債權;
4、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的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簡述什麼是代位權
5樓:長沙張樂
代位權,是薯凱胡指因為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此時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到期債權,但是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權人享有的代位權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並且已到期;
2、債務人對洞數並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合法、有效、到期;
3、債務人怠於行使納跡對畢運次債務人的金錢債權,並因此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4、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不具有專屬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數攔釋(一)》第十一條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代位權舉例
6樓:趙立軍
法律分析陪裂:代位權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權利,代位權能夠幫助權利人在不便的狀況下獲得救濟。但是,由於代位權的行使涉及主體較多,關係也就十分複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人以被**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棚伏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鏈亂攜人超越經營範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範圍確認合同無效。
通過代位權的行使舉例代位權什麼情況下可以行使
7樓:顧倩
法律分析: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2.
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屬於涉及第三人的權利;3.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5.
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6.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睜物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李早段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哪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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