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道曉靈山桂
信,但不能全信,更不要隨時回來燃則。
信,是因為老闆說的話,一定不會是隨便亂說的。如果是乙個老闆本來就不留的人,那麼辭職了老闆正高興呢(免得開除弄不好還要賠償,最少也會不愉快),巴不得以後別再來了,又怎麼會說出歡皮州棚迎回來之類的話呢?因為一旦跡銷說了,萬一員工真回來了,再不要那不是打自己的臉嗎?
不可全信,是因為老闆有可能說的客氣話。雖然不是巴不得你走,但也不是缺了不行。如果真是這樣的人才,那老闆就不會說「以後要回來的話」,而是會再三挽留,公升職加薪條件都可以談,甚至馬上給與承諾。
客氣話如果都當真,那顯得自己太幼稚。
即便是自己確實是人才,老闆說的也是真心話,也不要輕易回來。因為好馬不吃回頭草,一旦離職再回來,肯定跟第一次入職不一樣了,就如同破鏡即便能重圓,那也會有裂痕了。
當然,也不是絕對不能再回來。在某些情況下,也還是可以回來,也不一定就會遇到不好的另眼看待。如老闆或領導親自邀請回來,那自己就有了足夠的主動權,也一般會得到公升職加薪等承諾;再比如離職以後,發現其實新工作是趕不上原來的工作的,甚至相差很大,其他合適的崗位也不好找,那就沒有必要糾結面子了,有機會的話能回來也挺好。
離職後,該不該打聽老東家的情況
2樓:橢徘著詭
離職後除非用人單位同意,否則任何人都不能重新返回「老東家」就職。
實際上如果員工有違反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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