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平心思若人
商品房認購書是商品房買賣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之前所簽訂的文書,是對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現在的房地產競爭大,利潤也不再像從前。所以,開發商也會利用購房者對於法律知識早唯襲的不健全而大做文章,商品認購書就是其中一項。
開發商會利用這一點來設定陷阱,讓購房者進入開發商的陷阱裡。一般來講,認購書有以下陷阱:內容過於簡單,僅包括房屋位址、面積、**、交樓日期等;對分攤面積、稅費、違約責任、配山談套設施、裝修標準、房地產交付陸兄及定金的退還或喪失的條件、物業管理等諸多內容不作規定或者不作詳細約定;房產商以隱瞞重要事實,如將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屋進行銷售,欺騙購房者,讓購房者先簽認購書,收取定金,後籤預售合同,騙取定金。
如何避免商品房認購書糾紛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認購書是一種獨立的合同,而不是購房合同的從合同。如果在認購書中明確設立有定金條款的,由於認購書的性質是預約合同,故認購書的定金應當屬於立約定金。根據《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乙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為了防止意外,購房者一定要保留好定金收據根據我國《擔保法》,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即以定金的交付生效條件。若購房者簽訂認購書並約定支付一定數額的定金,實際上卻並沒有支付定金,此時如果不打算買該房了,賣方也不得按認購書向購房者追討。
商品房認購書中的陷阱包括哪些
2樓:梁孜
法律分析:商品房認購書中的陷阱: 1、對預售商品房描述不清,沒有將對買受人的重要承諾寫入該協議。
2、開發商往往註明了買受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均已「閱悉」。 3、開發商往往還會規定,因購房者原因未能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定金不予退回。
法律依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商品房銷售時,**悉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核灶)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改裂扮、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裝置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築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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