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張彬
法律分析:則咐嫌法律援助律師是針對需要援助的訴訟當事人進行幫助,屬於無償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師也需要對自己的案件負責任的。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對前款規孫手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簡者構申請法律諮詢。
2樓:律說律答
法核橘律援助是**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援,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援,改凱團保障法律援孫廳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3樓:範洪傑
法律援助律師是祥歷針對需要援助的訴訟當事人進行幫助,屬於無償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師也需要對自己的案件負責任的。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州鏈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冊宴孫困難沒有委託**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諮詢。
4樓:陳雷
法律援助律師是針對需要援助的訴訟當事人進行幫助,屬於無償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律師也需要對自己的案件負責任的,這點不需要擔心。
1、案子能不能打贏關鍵看證據,但是對於法律援助律師來說司法部門的辦案補貼確實有限。對於一些需要出差調取的證據,確實很難希望援助律師幫你出差取證。
2、如上樓所說,援助律師和當事人暗示收費的行為確實不為社會公眾所接受,但是換角度考慮,你是希望有充足的證據,還是憑現有證據**呢?當然如果你能收集到,或者請法院收集到相關證據也可以。
3、至於積極性的問題,個人覺得和律師的操守有很大關係,不是錢多少的問題,有的律師給了很多錢也不見得給你努力取證。當然有些相反。一般的援助律師都是才入門的學徒律師,實戰經驗少,一般有經驗或者有名的律師很少接這樣的案子,如果接法律援助的也是新、特、奇或者社會影響大的案子。
綜述,如果真的想投錢,你就不要找法援律師。不然花了錢也不見得有效果。
一、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收費不?
不收費。法律援助是指由**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律師是乙個律師職位,最大的特點是無償性。
不管是廣義的援助律師,還是狹義的援助律師,只要是從事了法律援助服務,都不能收取律師費用。
***《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援助的律師可信嗎,法律援助的律師和自己清的律師有什麼不一樣嗎?
律師是中國的土匪窩,不管你打不打官司,單詢問都要交費了,行動就是錢,而不是為民辦事,不是法律援助的律師也有可信 不可信之分。關鍵看律師的職業道德水平和法律服務水平。一般來講,援助律師在調查取證方面不會太投入,所以 質量會相對不足。但不論怎樣,有總比沒有強,畢竟律師具備專業知識。我曾遇到一名援助律師,...
法律援助中心找的律師要付費嗎法律援助中心申請免費律師需要什麼條件
可以終止法律援助,委託自己選擇的律師。法律援助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並書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處理機關 一 受援人經濟狀況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 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 受援人自行聘請律師或者其他 人的 四 受援人要求終止法...
法律援助律師收差旅費3000違法嗎
違法。根據 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十條第四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律師法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律師 私自接受委託 收取費用,接受委託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違法行為 四 向法律援助受援人索要費用或者接受受援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律師不得向受援人索要任何財物,否則違法。同時,我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