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人不買單走人,讓員工賠償,員工不樂意,應怎麼處理

2025-05-12 09:13:41 字數 3259 閱讀 7230

公司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員工補償金,但是員工不願意離職,怎麼處理?

1樓:開飛機的l舒克

如果是合法解除勞動關係的,ems發函給該勞動者並公示,書面檔案中說明情況並要求限時來辦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客人不買單酒店有權利罰員工買單嗎

2樓:藍海

客人不買單,你只能報警處理,員工沒責任,不能處罰員工。

3樓:鵼鵼以空空

沒有,員工只是為你服務的,已經在忙前忙後了,還要為客人買單,換你你樂意嗎,除員工服務態度差之外。

4樓:國貿奇哥

客人不買單,應該是報警讓警察處理,但如果是客人跑單,那員工的確要負責。

5樓:網友

這要看當初訂立合同時怎麼約定的,一般情況下這屬於內部行政問題,有合法性依據。

因員工發多貨給客戶,客戶不認賬,公司讓員工賠償合理嗎

6樓:裘心怡廉荌

員工這種失誤屬於職務行為,職務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當由所在的單位承擔。當然,單位承擔之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向有過錯的員工追償。即使單位追償,員工最多隻應承擔小部分損失,大部分損失都應由單位承擔。

另外,關於客戶不承認一事,如果有證據證明客戶多接收了貨物、而未付款,可要求客戶返還、或者要求客戶支付價款。

7樓:仲盼員子

有合同條款麼?你發貨給客戶的時候,有沒有在發貨單上讓顧客確認?

如果都沒有的話,最好的辦法找地下勢力去幫你拿這個錢了。

公司以員工不服從安排給予開除,請問有賠償金嗎?

8樓:法律快車

不服從公司安排被辭退能得到補償。

1、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因為遲到被辭退可以要求公司經濟補償嗎。

因為遲到被辭退的可以要求公司經濟補償。遲到不屬於可以無經濟補償辭退員工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無經濟補償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分別是:

1)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完全本單位工作任務,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顯然,遲到不應屬於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所以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9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具體你可以參考下你的情況,要不然在聽聽律師說法。

工行對於員工不顧顧客意願強制開起他人不需要的業務,對於這樣的員工和事件你們內部怎麼處理?

10樓:寶寶

如此的不尊重市場和客戶,最終換來的就是市場的懲罰。

部門經理逼員工走人,員工不得∵不走,想讓老闆給點補償金,怎樣發資訊?

11樓:陳利軍老師

訴說自己對公司的美好印象,無比留戀在公司的這段日子。然後祝願公司在老闆的帶領下一定會更加興旺發達。最後表達自己不得不離職的原因以及生活面臨的困窘,請求發點補償金。

12樓:秋梵妙夢

既然是部門經理逼著離職,說明不是你主動離職,按照勞動法規定,公司本來就應該給補償,補償費用與你在公司的時間和平時的工資有關。不要說你不想打官司,如果不給,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告公司,公司一般都怕這個。還有平時按時給你交足保險了沒有,如果沒有,也可以到當地社保局告公司。

公司更怕這個。因為很多時候有欺壓員工的行為!

13樓:網友

這種事情直接找人事部門問問,,,他們也不處理,,直接找老闆即可,,,老闆不願意,勞動局仲裁,,就是要花點時間,,,職場上很常見的,,,見太多了,,也不要考慮那麼多,,,賴著不走沒好處,,還是快刀軋亂麻爽快,,,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14樓:弓思

如果沒有什麼原則上的錯誤被逼離職可以直接去勞動仲裁。

15樓:00喜洋洋

直接找領導,否則上勞動仲裁呢,要個說法。

16樓:終有一天

發什麼資訊,直接去找老闆理論,什麼事見面說才能說清楚,不要怕,這也是正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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