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點行**
法律分析: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係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於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於所繳納的保費,這樣的話,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
因此,較合理的作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對於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因此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2樓:陳友聯
人身保險利益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指定了受益人,一般是不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一、婚前財產婚後買房屬於婚後財產嗎。
如果雙方協議為共同財產的,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沒有協議的就屬於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的存款屬於個人財產,購得的房屋也屬於個人財產。
二、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算共同財產嗎。
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後是否算共同財產,需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悉飢如果是一方在結婚前自己出資購買的房子,則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如果其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而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則屬於共同財產;
3、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
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如果將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那麼就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子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子可以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共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下睜渣返: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子,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房子。
4、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5、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梁舉,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保險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3樓:點行**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通常情況下,保險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般分為離婚時仍在有效期內的保險、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保險金這兩種情況。夫妻中的一方可退保,取回保單價值再進行現金分割。
或者可通過換投保人的方式,把保單轉讓給被保人後,要求被轉讓方補償當年保單現豎簡消價的一半金額。以上兩種方式可分割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餘知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咐蘆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保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嗎
4樓:王鎮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買的相關保險是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養老金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有進行領取的話那麼就視為共同財產。
其他的保險內容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進行購買的話可以更改得益方然後將購買保險的錢補給對方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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