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規定訂婚禮金的事情嗎

2025-04-26 10:08:55 字數 1838 閱讀 7150

1樓:網友

你好,關於彩禮問題,在司法解釋裡有。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粗歲啟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雀消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巖如。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漫俊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謹罩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祥絕鬧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巨集腔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宴定金法律規定

3樓:律臨程泉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最高的定金是20%。即使雙方協商必須預付35%的話,也只是20%是定金,多出的算預付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訂婚錢有法律效力嗎?

4樓:王煥坤

訂婚錢有法律效力。訂婚錢,在法律上可以視為彩禮,是男方婚前贈與女方的財物,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訂婚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退婚的,男方有權請求女方返還彩禮。

一、訂婚後分手彩禮怎麼處理?

訂婚後分手彩禮的處理方式:原則上不予返還。但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或者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後並沒有在一起生活,又或者是男方因為婚前購買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應當將彩禮返還,否則即可不返還彩禮。

且後兩種情形,必須雙方離婚,才可主張返還。

二、法律對彩禮返還是怎樣規定的。

彩禮是男方在結婚時贈與女方的,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

符合以下三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的。

2、雙方雖然登記結婚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後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給付彩禮方離婚後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訂婚彩禮的糾紛處理。

因訂婚引起的糾紛,大體可以分為兩類:

1、人身方面的糾紛。

2、財產方面的糾紛。對於人身方面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對戀愛或者訂婚期間一方主動贈與對方的財物,在婚約解除或蔽返者戀愛關係終止時,應視情況分別處理。如為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按照贈與關係處理,一般不予返還;如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價值較大的贈與,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不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贈與方可主張返還。在下列三種情形下,支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亂模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譁並緩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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