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你好,關於彩禮問題,在司法解釋裡有。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粗歲啟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雀消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巖如。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漫俊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謹罩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祥絕鬧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巨集腔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宴定金法律規定
3樓:律臨程泉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最高的定金是20%。即使雙方協商必須預付35%的話,也只是20%是定金,多出的算預付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訂婚錢有法律效力嗎?
4樓:王煥坤
訂婚錢有法律效力。訂婚錢,在法律上可以視為彩禮,是男方婚前贈與女方的財物,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訂婚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退婚的,男方有權請求女方返還彩禮。
一、訂婚後分手彩禮怎麼處理?
訂婚後分手彩禮的處理方式:原則上不予返還。但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或者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後並沒有在一起生活,又或者是男方因為婚前購買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的,應當將彩禮返還,否則即可不返還彩禮。
且後兩種情形,必須雙方離婚,才可主張返還。
二、法律對彩禮返還是怎樣規定的。
彩禮是男方在結婚時贈與女方的,屬於附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
符合以下三種情況的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1、雙方沒有登記結婚的。
2、雙方雖然登記結婚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後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給付彩禮方離婚後生活確有困難的。
三、訂婚彩禮的糾紛處理。
因訂婚引起的糾紛,大體可以分為兩類:
1、人身方面的糾紛。
2、財產方面的糾紛。對於人身方面的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對戀愛或者訂婚期間一方主動贈與對方的財物,在婚約解除或蔽返者戀愛關係終止時,應視情況分別處理。如為增進感情而贈與對方價值不大的財物,按照贈與關係處理,一般不予返還;如以結婚為目的而為的價值較大的贈與,可視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不能締結婚姻的情況下,贈與方可主張返還。在下列三種情形下,支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亂模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譁並緩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訂婚禮金的問題,很困惑,訂婚禮金問題,我們的矛盾了
你擔心的問題和我原來結婚前一樣,禮金雖然表面答應你了,但是肯定是個幌子,你現在人都使他們家兒子的了,他們也都差不多認為你再因為這些不嫁給他兒子的,所以一直拖你。如果你真的愛他兒子,他媽媽又對你很好,嫁過去你很幸福,就不要在乎這麼多,禮金都是表面的,女方父母都這樣,等你嫁過去以後有了自己的錢再孝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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