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屬於妨礙司法罪。妨害司法罪,是指違反法律規定,使用各種方法妨害國家司法機關正常訴訟活動,破壞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情節嚴重的行為。觸犯了此章節罪名的,最高刑期為7年。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麼。
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形有哪些的
2樓:李俐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注意擔保人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同樣具有同等效力。)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這裡「協助執行義務人」可指被執行人財產的保管人或需對方提供某種幫助才可執行財產的人。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注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這種同謀行為的,姿譁將從重處罰。5.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6.偽造、毀滅有粗冊培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巖唯、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7.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8.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9.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10.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11.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12.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是什麼
3樓:吳莉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務罪指向的物件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指向的物件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其次,妨害公務罪的方法必須是用暴力、威脅的方法,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要求用這種方法。但是,在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往往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到現場強制執行判決、裁定時(如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強制搬遷時),當事人用對執行人員實施暴力的方法阻礙執行,這既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務的特徵,通常認為,對執行人員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礙執行判決、裁定,因此,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更為恰當。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
當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其暴力程度應以造成輕傷害為限度,如果行為人在抗拒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將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打成重傷甚至殺害的,則應按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理。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提出申訴的界限。
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訴的權利。有些當事人在提出申訴時不冷靜,可能會對有關執行機關的人員發生頂撞,只要他未抗拒執行判決、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如果是因為原判決失當或者當事人客觀上確有困難,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不能對當事人定罪,而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對原判決作適當改變。
如果由於執行人員執行手續不完備,態度蠻橫粗暴等工作錯誤而導致當事人執行判決、裁定的,也不宜對當事人定罪。而應在糾正執行人員工作錯誤的基礎上再執行判決、裁定,對於行為人只是消極地不執行判決、裁定或者抗拒執**節輕微的,也不應作為犯罪處理的,而應先行教育,進而可強制執行。
一、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的程式要求是什麼?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以下簡稱拒執罪)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報案,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予接收材料或者超過十五日不予答覆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自訴。
人民法院以涉嫌拒執罪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予以退回,或公安機關超過十五日不予答覆,或公安機關偵查結束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請執行人釋明,告知其可以向執行法院提起自訴。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哪些情形
4樓:覃永雄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的立案條件有八種,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伍扮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者擾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2、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3、如果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還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法院才可能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腔嫌灶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5樓:創作者
一)客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有能力盯蔽歷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和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指有義務執行判決、裁定的當事人、對判決、裁定負有協助執行義務的某些個人凱搜,也可以成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並弊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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