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創作者
抵押與擔保的區別:抵押屬於擔保的一種表現形式。除了抵押之外,擔保還包括保證、質押、留置、定金四種形式。
當事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這五種擔保,而不能創設新的擔保形式。抵押屬於一種遊拍凳擔保物權,抵押權人對擔保物具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賀慎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神旅。
擔保與抵押的區別
2樓:張蕾
法律分析:1、擔保為了擔保債權實現而採取的法律措施。從我國民法典的內容看,債的擔保應當說是指以當事人的一定財產為基礎的,能夠用以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方法。
民法典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在我國的立法上並未對此下一明確的定義。
2、 抵押,在銀行或地產界稱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資產(不論是否為不動產)作為債務擔保的動作,多發生於購買房地產時銀行借出的抵押貸款或在典當商折現非不動產的物品。一般,借款可以分為「有抵押借貸」和「無抵押借貸」兩種,而抵押就是屬前者。
3、擔保是乙個大的概念,而抵押是私人財產作為債務擔保的動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抵押和擔保的區別
3樓:宋璽
法律分析:性質不同,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其含義、方式也不同。擔保是總的概念,保證、抵押、質押、留置是擔保的具體形式。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六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抵押與擔保有什麼區別?
4樓:蓋紙
一、 抵押 的含義 抵押,是指 債務人 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某些財產的佔有,伏陸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 債務 時, 債權人 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建立在某些特定的物之上的,是一種債的擔保形式。
主要保障債權人在債務中不履行債務時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而這一優先受償權是以設定抵押的實物形態變成值來實現的,所以抵押是以抵押人所有的實物形態為抵押主體,以不轉移所有權和使用權為方式作為債務擔保的一種法律保障行為。 二、擔保的含義 擔保是指法律為確保特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財產來督促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制度。 擔保法 上的擔保,又稱債權擔保、債的擔保、債務擔保,是個總括的概念,內涵豐富,外延極廣。
它是一種承諾,是對 擔保人 和被擔保人行為的一種約束。擔保一般發生在經濟行為中,如被擔保人到時不履行承諾,一般由擔保人代被擔保人先行履行承諾。擔保一般有口頭擔保和書面擔保。
三、抵押和擔保的區別 擔保是總的概念,保證、抵押、 質押 、留置是擔保的具體形式。 保證是指保 證人 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 法規 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友擾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缺告頃優先受償。 抵押是擔保的下位概念。 抵押與擔保 在我國民事交易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在保證資金流通,加強交易安全,維護交易公平還有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都有很重要的影響。
在現實中兩者還是存在較大的區別。擔保一般發生在交易進行之初,對 債權債務 關係的和進行而言很重要,抵押一般發生在債權債務關係發生到一定階段,債務人無法如約償還之時。
擔保和抵押有什麼區別
5樓:覃永雄
1、主要是主體不同,抵押物可以為,不動產,動產,銀行有價**,股權,期權。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民法典》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
2、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稿改態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裡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裡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
3、擔保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擔保物可以交予債權人,也可以在債權人或第三人手裡;抵押物仍在擔保人那裡,主要區別在於是否轉移佔有該物殲殲。比如一臺車做擔保可能不轉移佔有,但是抵押一般是把車放在貸款人那裡的。
二.民法典對擔保和抵押的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鍵源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質押與抵押有什麼區別,抵押和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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