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這些都不是標準的意思纖豎祥,只是個人的片面想象。標準並沒有限制資訊必須來自何方。19011只要求「能夠證實」,如何證實其「能夠證實」?
cc01直接要求「進行驗證,使之成為稽核證據」更為嚴謹。那麼所有資訊在驗證前,都不是稽核證據。所有與準則相關的資訊都有可能在驗證後成為證據。
依據獲得的資訊調整稽核思路去證實這些資訊,是現場審毀搏核思路的基本控制方法。在某些情況下,「道聽途說」、「非責任人員的話」可能會包含一些組織有意無意忽略的問題。標準沒有禁止由這些資訊及對之進行的驗證以形成稽核發現。
相反,標準也沒有說「對於責任人員來說,承認自己工作沒有做好的可以作為證據」。責纖賀任人員承認自己沒有做好,可能是真沒做好,也可能是情緒所致,還可能是對「做好的標準」把握不當。稽核員不應偷懶,應通過驗證予以區分、甄別。
稽核員不應把自己的想象當成稽核原則。
2樓:匿名使用者
都可以,但僅限其中能夠證實的。這從「稽核證據」定義可知。19011標準或敬重述了這一點。
作為第三方稽核,iso/iec 17021:2011(即cc01)要求「 在稽核中應通過適當的抽樣來收集與稽核目的、範圍和準則相關的資訊(包括與職能、活動和過程之間的介面有關的衫答慎資訊),並對這舉仔些資訊進行驗證,使之成為稽核證據」。更直接地說明通過驗證的資訊才能成為稽核證據。
3樓:匿名使用者
對管理體系有直接影響的人所說且能夠證實的 (如:總經理、管代、操作工、檢驗員、材料保管員等)
4樓:崔玉巧求香
清楚了,謝謝!但感覺在實際稽核中,往往沒時間去逐一驗證組織部門主管的話。我看一些稽核員就直接把他們的介紹寫在了稽核記錄公升豎中,由此看來鬧笑跡,這其實是不妥當的液並。
應該是能驗證的話(稽核證據)才能記錄下來吧。
什麼叫稽核證據?
5樓:雲浮南緯
稽核證據:與稽核準則有關的並且能夠證實的記錄、事實陳述或其它資訊。
稽核證據包括記錄、事實陳述或其他資訊,這些資訊可通過檔案的形式(如各種記錄)得到,也可通過陳述的方式(如面談)或現場觀察的方式獲取。
證據的認定稽核,怎樣對證據進行稽核認定
6樓:戚廣利
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
一)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三)證據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四)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五)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做出取捨。
我們應該如何準備證據以保證它們被稽核和接受?
7樓:吳志傑
法律分析:在進行法律訴訟時,證據的準備是至關重要的。為了保證證據被稽核和接受,我們應該採取以下措施:
1.儲存證據的原始狀態,不要改動、篡改或刪除證據。
2.及時採集證猜笑據,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3.獲取證人證言並妥善儲存,以備證明事實真相。
4.合法獲取相關檔案、記錄等證據,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穗返含案件證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書面證據世拍意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第十條規定:「證據應當是與所證明的事實有關聯的財產性、業務性、人身性的客觀事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律師、當事人及其近親屬、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有權要求發給證明其出庭作證、出具書證或提供評證等的證明材料。」
以上是關於如何準備證據的法律分析和依據。準備證據時,應特別注意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以免影響證據的有效性和證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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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到底誰說的對,這個到底誰說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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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主要是 學費,生活費 吃飯 房租,一般節約的可以是生活費和房租。不過經濟問題一般不用太過在意,因為日本留學的學生都能打工自給自足。南韓要勉強一點。 專業方面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很顯然,作為留學生,學習國際 之類的經濟學科是非常好的。 南韓我不清楚,就說說日本,其實很多人認為南韓人日本人歧視華人,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