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扣押物品丟失怎麼辦

2025-03-09 08:30:22 字數 3668 閱讀 8235

1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是不會丟的。

刑事案件中,與案件無關的財產被公安機關扣押怎麼辦?

2樓:丹丹譜法

司法實踐中,有時候會碰到這悔遲種情況:被告人的財物在偵查階段被扣押,並一直處理被扣押狀態,但在最終的法院審判中卻沒有對該財物進行認定,判決書中亦未涉及到對財物進行何種處理。

那麼作為被告人或其近親屬,應該如何保障合法的財產權益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偵查活動中,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是不得被查封、扣押的。但此時的「無關」與否,由偵查人員根據案件事實進行判斷,所以存在當時被認為「有關」,而最終被確定「無關」的情況。此時,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可絕吵以對扣押情況提出異議,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相關財物未被決定返還,而案件即被移送審查起訴的,那麼犯罪嫌疑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或意見。因為人民檢察院對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負有查明隨案並前侍移送的證據材料的職責。

如在此過程中,辦案機關仍然無法排除財物與案件「無關」的可能性,而案件進入審判階段的,也就出現了文首所例舉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與本案無關但已列入清單的,應當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依法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屬於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後及時返還被告人。

也就是說,此時,被告人或其近親屬可以找到當初作出扣押決定的機關,要求其對合法財物解除扣押,並予返還。

被扣押的物品與本案無關的怎麼處理

3樓:潘達普法

一、行政機構扣押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怎樣索回

行政機關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後,被扣押財物的所有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要求退回被扣押的財物。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二十三條 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當事人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二)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五)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鮮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明顯低於市場**,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扣押的物品與案件無關

4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團隊

公安機關對扣喚畝押的物品的處理如下: 1、對於認為需要被扣押財物、檔案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 2、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等,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3、扣押的物品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和枝森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搭塵退還。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如何處理

5樓:潘達懂發

公安機關對於扣押的物品應該這樣處理:1、對於認為需要被扣押財物、檔案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2、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等,應當指派專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3、扣押的物品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

公安機關對扣押的物品如何處理公安機關對於扣押的肢辯物品應該這樣處理:1、對於認為需要被扣押財物、檔案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2、對於扣押的物品、檔案等,應當指派專人妥返茄善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3、扣押的物品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

公安機關對扣押的物品如何處理的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漏飢察檔案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檔案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檔案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扣押決定書。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裝置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並製作查封決定書。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如何處理

6樓:冉長瀟

刑事案件扣押物品依據《搭塵刑事訴訟法》,偵查機關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扣押。對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喚畝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 對查封、和枝森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被扣押的物品,法院沒判決沒收,公安機關能否不歸還物品?

7樓:網友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如果與案件無關的,也應當及時退還當事人。

法律依據:1、《刑法》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八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釋放手續,並根據人民檢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書面通知,及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對被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檢察意見,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公安機關應該返還物品。然後由法院將沒收的物品統一上繳國庫或銷燬。

9樓:匿名使用者

公安機關應該歸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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