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不是代表犯罪,刑事拘留是不是就意味著一定會判刑?

2021-09-29 14:08:21 字數 5888 閱讀 7426

1樓:好心情站

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但並不代表一定有罪。所有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之前,均推定其無罪。

公訴案件,一般要經過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判等環節,以確定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罪,如果有罪,有什麼罪,應當受到什麼刑事處罰。司法實踐中,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有可能被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有可能做出不起訴決定,法院審判階段有可能宣佈犯罪嫌疑人無罪。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刑事案件就是觸犯刑法就是犯罪

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是代表了有犯罪行為的發生。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

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從犯罪的法律特徵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是觸犯刑律、具有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的實質概念是從犯罪的社會內容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將犯罪表述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犯罪的混合概念,是指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規定中,既揭示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又強調犯罪的法律形式特徵,使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和法律形式特徵統一在同一個犯罪概念之中。中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是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犯罪的混合概念。

4樓:看書從武俠開始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有時把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混合一體這是不恰當的。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後,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後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代表法律進行制裁。

5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最少有犯罪嫌疑!

6樓:北京杜律師

基本上可以這麼理解。具體的建議根據詳細情況具體諮詢辯護律師。可以進一步聯絡。

刑事拘留是不是就意味著一定會判刑?

7樓:華律網

刑拘後不一定會判刑。刑拘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後,如果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可以決定撤銷案件;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後,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過審判,法庭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宣告無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帥哥都是我們的

刑事拘留不代表一定會判刑。法院判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會判刑。

檢察院批准逮捕,已說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是也不代表法院一定會判實刑,只要符合緩刑的條件,都是可以爭取緩刑的。

拓展資料:

我國規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長期限兩種,具體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准,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2.延長期限的刑事拘留期為37天,其中檢察院核准的時間為7天,在該期限內,偵查機關報檢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9樓:那些年的藍

當然不是, 任何公民未經人民法院判決都不得認定為有罪,刑事拘留只是刑事訴訟程式中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僅針對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且必須為緊急情況下。但是重大嫌疑分子不代表就一定是犯罪分子本身,現行犯也不代表著其所侵犯的法益足夠達到刑法法定的量刑的標準。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在法院沒有判決有罪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不能被認定為有罪的。

其內容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程式

1、決定拘留的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2、訊問的目的是查清事實,防止錯拘。同時也可以及時收集證據,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貽誤戰機。

3、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所謂不應當拘留主要是指以下情形

1)犯罪行為沒有發生或者被拘留的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雖然有犯罪行為,但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2)雖有犯罪行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為的;犯罪行為雖然是被拘留人所為,但該人並不具備法定的適用拘留的情形,不需要拘留的。

遇有上述情況的,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予以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

參考資料

10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因此應該說,有刑事拘留的傳票,只能說有重大犯罪嫌疑,但並不是一定會判刑,是否會判刑,要看法院最終判決的結果。

11樓:土流集團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37天內檢察院會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所以現在還無法知道最終結果。不批捕的話就會轉取保候審,但取保候審並不代表沒事了,取保候審的意思簡單來說就是收取你的保證金或者保證人,讓你等候審判。

12樓:

不絕對。

說通俗點,發生了可能存在刑事犯罪的案件後,要鎖定犯罪嫌疑人。但,嫌疑終歸是嫌疑,是否真的涉及刑事犯罪,還沒有確定的結論。而且,就算是確實觸犯了刑法,但該如何判罰呢?

確定是否犯罪、如何判罰是有一個過程的。

為了避免嫌疑人在上面說到的這個過程中逃逸、再次犯罪等,而對嫌疑人進行的強制控制措施,這就叫刑事拘留。刑拘是一種措施,而不是一種判罰結果。

刑拘後,對犯罪事實進行求證、量刑。如果經過確認,嫌疑人並不涉及刑事犯罪,那就釋放了。如果確認有刑事犯罪,那就可能要坐牢或者監外執行。

13樓:鬱自

不是 有可能無罪釋放

14樓:孔泓

不一定,但是肯定有案底

哪些是刑事案件?犯罪行為一定構成刑事案件嗎?

15樓:戚廣利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版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權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並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

犯罪符合犯罪構成的基本條件,也就是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構成都必須具備的要件,因此,也稱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雖然各個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都有特殊性,但如果將各種具體的犯罪 構成要件歸納、整理加以概括抽象的話,任何犯罪構成都包括四個方面的要件應為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

16樓:mi小米

這些都構抄成犯罪行為,補充襲一下:破壞、盜竊公共設施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如果組織、策劃、指揮眾人鬥毆或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也是犯罪,屬於聚眾鬥毆罪.

犯罪行為一定構成刑事案件

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必須具備以下特徵:

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徵。

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

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徵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

違法不一定犯罪,犯罪一定違法,犯罪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17樓:匿名使用者

殺人,縱火,盜竊,搶劫,**,扒竊,拐賣人口為犯法

聚眾鬥毆,破壞公共是違法

刑事案件都是公訴案件嗎?

18樓:青年

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公訴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一部刑事案件是自訴案件。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範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援其起訴主張的,人民法院將裁定駁回自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案。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2、刑法第24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條規定的侵犯通訊自由案。

4、刑法第258條規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案。

6、刑法分則第3章第1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則第3章第7節規定的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4章、第5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所謂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的案件。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等書面決定。

擴充套件資料:

公訴案件訴訟特點:

一、案件**不同。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

三、審查程式不同。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五、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

六、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

七、舉證責任不同。

八、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

十、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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