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頭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生效嗎?

2025-02-22 00:05:14 字數 2374 閱讀 6912

1樓:網友

內部態鏈勞務分包或者班組分包是有效的,縱使違法分包、轉包,最後產生爭議,一般也不會認定合胡唯同無效,工程款勞務費還是需褲閉培要給付。

2樓:之國去

您好~我是合作律師,已經收到您的問題了,我需要一點時間答案,稍等一下下哦。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掘虧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敗返,不違背公序良察散飢俗。

雙方簽訂物純銷的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褲悉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嚴罩遊格履行。

如果說是對方違約,當事人可以請求對方按照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來承擔責任。

提問。你好。

在實踐中,是當事人真實意願的表達,且沒有違法法律相頃逗關規定和沒有侵犯他人利益的協議就銀亂是有效,就會受到鋒乎檔法律的保護。

您這邊是遇到什麼問題呢,親親,您還是返瞎老可以具體說一下的,我給您再解答哈。如果您方便漏公升也可以說說自己的問神睜題,我給您支招。

對於您上述的問題,由於與法律服務相關的問題有悄基扮具有相當的專業性,也就是啟灶對鋒歷律所特定領域的專業要求比較高。

所以呢,您方便的話可以透露一下您現在遭遇到的糾紛或困擾是什麼,以便我給您提供恰當的建議和意見。

提問。我想諮詢一下,我想在外地包手工活,但是這活得和勞務公司籤合同,這樣合同有效嗎。

活是中鐵八局得活。

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和與單位簽訂合同有什麼不同

3樓:帥氣的小宇宙

一、用工形式不同: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二、用工期限不同:

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合同有固定期限。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無固定期限。

三、訂立勞動期限不同: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可固定期限可無確定終止時間。

4樓:萬噸love念念

1、勞動關係的主體不同。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主體是勞動者與派遣公司。與單位簽訂合同,主體是勞動者和用工單位。

2、法律性質不同。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記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屬於勞動法調整範疇;而勞務合同(如承攬、加工、運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

3、合同的內容不同。勞動合同的內容約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職工完成的工作是整個勞動過程中的一部分,而勞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並不一定為另一方當事人提供勞動條件。4、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與質量給付勞動報酬,貫徹按勞分配原則;而在勞務合同中,勞動報酬一般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付酬。

5、保障不同。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法律法規不完善,很難保證勞動者的權益。

5樓:網友

直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表明你是屬於該單位的正式員工,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等於你是勞務公司通過「勞務派遣」派遣用人單位工作的派遣員工,不算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而是勞務公司的員工被派遣到用人單位的員工,待遇差別是比較大的。

6樓:網友

1、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是直接勞動關係;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再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你與用人單位是派遣關係,不屬於用人單位員工。

包工頭和工人籤的勞務合同是否有效?

7樓:網友

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那就有效。

包工頭與農民工簽定的合同生效嗎

8樓:網友

你好,需要分情況的,如果包工頭沒有法人資格,則只能視作僱員關係,反之是勞動合同關係。

承包人與包工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合法嗎

9樓:網友

承包人與包工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和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一樣的,都屬於是無效的,是不合法的。

原則上禁止分包,但如果實際分包的,產生的質量責任以及拖欠工程款的行為最終由違法分包人承擔。

雖然現行《建築法》對勞務分包的問題沒有進行明確界定,也沒有明確規定勞務分包企業需要一定的資質。

但是《建築法》實際上對勞務分包的資質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勞務分包企業也屬於建築施工企業。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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