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律師在法庭辯護中的權利保護有那些體現,有什麼具體規定嗎?

2025-01-27 10:25:27 字數 3114 閱讀 5632

1樓:璩長星

閱卷權、會見、通訊權,調查取證權,獲得通知權,參加法庭調查和辯護權等。

2樓:網友

程式方面:訴訟時效問題,庭審程式是否合法;

主體資格:法院的管轄權、當事人主體資格、**人主體資格;

3樓:網友

丹尼爾,靜電光解油煙淨化器。

丹尼爾稱,油煙淨化裝置,他花50周時間,在美國50州從事50份工作的決定絕非為了譁眾取寵,而是為了積累「工作經驗」,同時也為了學習每個地方不同的風俗文化。丹尼爾稱,油煙淨化器廠家,最讓他感到吃驚的是,當他在內布拉斯加州從事農夫工作的時候,淨化器,他發現在那兒遇到的每個農夫都擁有大學學歷。丹尼爾稱,當他在美國50個州都有過「工作經歷」後,他計劃撰寫一本書講述自己的求職經歷。

丹尼爾稱,廚房油煙淨化器,通過這種不同尋常的「求職記」,廚房裝置,他已經獲得了許多工作機會,低空排放油煙淨化器,在過去23週中,至少10位曾和他相處過一週的「前老闆」都對他印象深刻,油煙處理裝置,都表示願意錄用他為正式員工。

辯護律師享有的權利一般有哪些

4樓:吳莉

1、辯護人有權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進行辯護。辯護人根據自己對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獨立進行辯護,其他任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或團體、個人,都無權干涉。

2、會見通訊權。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在審判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通訊。

3、調查取證權。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4、提出辯護意見權。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委託的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就有權為委託人辯護。

5、在案件的審判階段,辯護人有權至遲在**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書。

6、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權。在法庭調查階段,辯護人在公訴人訊問被告人後,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法庭審理中,辯護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物,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庭辯論階段,辯護人可以就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和控方辯論。

7、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權利。被告人的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即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有權對第一審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

8、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辯護人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9、拒絕辯護權。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的可以拒絕。

辯護律師的特有權利

5樓:張梅

辯護業務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業務,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公訴或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聘請,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返告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1、律師擔任刑事辯漏姿明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2、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冊歷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法官侵犯律師辯護權的表現形式主要是什麼

6樓:吳莉

表現形式包括強行驅逐了被告律師且不允許被逐律師重新出庭;警告、訓誡其他被告律師等。

中國的辯護制度還很不成熟,中國對律師言論豁免權的保護制度遠遠落後與世界。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被處罰人對罰款、拘留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對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或者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擔任辯護人、訴訟**人的律師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被強行帶出法庭或者被處以罰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應當通報司法行政機關,並可以建議依法給予相應處罰。

以上規定均未提到將律師「驅逐法庭」,只提到「強制帶出法庭」。

強制帶出法庭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法庭秩序;

2、達到一定嚴重程度;

3、經制止無效。

可是,有的審判員素質很低,把強制帶出法庭理解成驅逐法庭。

一、辯護權的基本內容。

一)陳述權漏滲。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迴避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返兆脊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看似訴訟程式在不斷進步的當下,律師的辯護權在庭審過程當中恐怕也很難得到保障,法官在庭審時的權力還是過大的,當律師在法庭和法官死磕的過程中,甚至還存在著公檢方拉偏架的這種特殊情況,使得律師在很多情況下都處於被動的地位,也顯現出了我國訴訟活動當中辯護制度的混亂性。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主要權利,履行哪些義務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做的事或者說權利主要包括會見權 與犯罪嫌疑人通訊權 申訴控告的權利 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提供法律諮詢 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況的權利 調查取證權 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 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 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權利等。那麼這是法...

請問租房者是否擁有在小區停車的權利

如果停車場地歸屬天然氣公司,則你無權使用。如果系公共場地,則你能否在小區內停車,要看該小區的相應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作出的決定,以及你與業主的約定等。因此,物業人員通知你不得在小區內停車,你可以要求物業人員提供你不得在小區內停車的依據。如果該小區的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依法...

早上好,請問在離婚案中,結婚證丟了,女方律師說是同居關係,應怎樣處理

如結婚證丟了,可在社群開證明,證實是夫妻,然後在民事局補辦結婚證,否者只能是同居關係,三年以上屬事實婚姻。沒有結婚證,如果是1992年2月以前的是事實婚姻。之後的是非法同居。後者打不贏的,只能處理財產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