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作用大不大

2021-03-05 09:21:54 字數 6026 閱讀 1213

1樓:華律網

可以非常肯定的說,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幫組是非常有必要的。偵查階段,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構成犯罪或可能面臨的後果;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還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瞭解相關案情,包括查閱或複製涉案的全部案卷材料等,並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

審判階段,律師可以會見被告人,瞭解並收集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線索;可以會見主審法官,調閱、複製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認真研究案情,充分進行法庭辯論等。

2樓:匿名使用者

作用是非常大的。

原因:1、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內容有: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2、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了解案情,因此,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熟悉基本案情,是履行辯護職能的第一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是瞭解案情的重要途徑。

3樓:宛如昨日

是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內容有:

一、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

律師接受委託後,首先要了解案情,因此,掌握案件第一手材料,熟悉基本案情,是履行辯護職能的第一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是瞭解案情的重要途徑。

根據規定,「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提請批准逮捕書、批准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採取逮捕以外的強制措施決定書等一些程式性司法文書及其它司法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包括法醫鑑定、司法精神病鑑定、物證技術鑑定等由有鑑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鑑定所形成的記載鑑定情況和鑑定結論的文書。

但由於我國以往不重視程式,程式性的材料,往往不被人重視,但是新公佈的《刑事訴訟法》(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明確規定了辯護律師除了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還包括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這說明律師除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體權利也包括程式上的權利。

二、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訊:

在此階段,依據法律規定,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在會見時,可以向犯罪嫌疑人瞭解具體的案情,對犯罪嫌疑人的一些具體問題,也可以依法回答、解釋。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2名律師進行;與其通訊的內容應當經過看守人員審查,會見時檢察機關也不應派員在場。

三、進行調查取證:

通過查閱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和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掌握了必要的案情,經過防呢系後,認為如果有必要,辯護律師可以進行相關的調查取證工作。但對受害人進行調查取證應在法院階段。

四、依法向公訴機關提出辯護意見:

經過上述三項工作,律師可以就瞭解的案情,有針對性的提出犯罪嫌疑人罪輕、無罪等辯護意見,提交公訴人,供公訴機關參考,同時也是律師和公訴人對案件的良好交流。

五、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

對於已經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強制措施,律師可以依據案情和法律進行審查,認為有問題的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變更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

六、**犯罪嫌疑人控告:

有發現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如受到刑訊逼供或同監室人員的欺侮等,辯護律師有權**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要求解決。

七、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安慰:

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來說,因為不能和自己的家人見面和通話,所以,難免心理上出現孤獨、無助的表現。而律師會見時,可以傳達一些其家屬的情況,如孩子上學、老人身體健康等情況,而對於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情況,也可以傳達給其家屬,因此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感到撫慰,心理平和,而充滿希望。

八、幫助對不起訴決定不服的被不起訴人提出申訴:

檢察院經過對案件的審查,依據法律規定,認為犯罪情節輕微的、不構成犯罪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由於不起訴的決定,是以「犯罪情節輕微」為前提,在客觀上認定了犯罪嫌疑人是「構成了犯罪」,因此如果被不起訴的人不認為自己有犯罪情節,則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作為辯護律師,可以幫助被不起訴人提出申訴。

由此可見,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工作內容還是相當多的。在實踐中,可能有的律師做的工作相對較少,容易使人認為作用不大。因此,辯護律師不能只查閱一下案件的程式案卷,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見見面就完事大吉了,這有違於辯護律師的職責。

因此,要正確看待律師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作用,善於利用律師職能,盡最大努力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4樓:逍遙

你好委託合同中約定的是律師**全程刑訴(刑事訴訟兩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還是隻有審判程式這一部分?如果是審判階段,他當然可能不會介入;如果是**整個訴訟過程,其應當有所作為;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瞭解案情,查閱、複製相關資料,申請取保候審、取證等,到法院審判主要是辯護;律師沒管,是不是按件很清楚了,沒有必要現在介入,或者說他已準備充分,只待審判進行,還是不作為,還是他有作為,你方不知道,都有可能!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刑事》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起訴階段是指您親人的案件偵查階段已經結束了,公安已將案件材料移送到人民檢察院,檢察院的檢察人員將對您的親人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接下來就提起公訴。在此階段,您以及您的親人有權委託律師。

聘請律師可以起到哪些作用呢?

1、律師可以到檢察院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主要證據材料,掌握本案的第一手材料,進一步瞭解整個案情。

2、律師可以會見您的親人,和您的親人通訊,可以把家人的關懷和問候傳遞給他,您可以及時地知道他在生活上需要什麼;可以幫您代送衣物及金錢。

3、可以向您的親人全面徹底的瞭解案情的各種細節,發覺被掩蓋起來的事實真相。

4、律師可以在會見您親人的時候,深入淺出地向他宣講各種有關法律規定,打消他因不懂法律而產生的恐懼和煩惱,讓他能夠看到光明的未來。

5、律師有權向檢察官充分表達自己對案情的看法,提出偵查機關在辦案中存在的問題,這對檢察官客觀公正的審查案情,避免冤假錯案會起到很大作用。

6、律師可以要求檢察官去搜集那些有助於證明您親人罪輕、無罪的證據;防止以偏概全,這有助於您的親人獲得公正的審判。

如果沒有律師的介入

1、您將根本沒有機會了解偵查人員在整個偵查階段關於您親人的案子到底取到了多少證據,這些證據是否確實可靠。

2、在經過了兩、三個月令人煎熬的等待之後,您將依然得不到您親人的任何訊息,聽不到他的聲音,看不到他的容貌,如果他在看守所裡過的不好,您也根本無法去幫助他。

3、您的親人眼看著其他室友有律師來探望,傳遞親人的資訊,而自己卻沒有任何人來關心,只能在孤苦無依的狀態中默默地承受心靈的煎熬。他可能會認為自己的親人在他最需要幫助的時候拋棄了他,從而在內心產生絕望的感覺。

4、在檢察官審問期間,因為沒有律師的幫助,您的親人依舊不知道該如何正確地回答問題。如果有律師的指點,本來他完全有機會彌補在偵察階段所犯的錯誤,作出正確的回答,從而為輕判或判無罪打好基礎。

6樓:匿名使用者

該階段律師同樣可以為委託人提供有效的辯護活動,比如瞭解案情,瞭解並複製起訴意見書,向公訴機關提出律師對有關指控的異議等。

7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委託,首先要與委託人簽訂統一印製的委託合同;

律師應該告知委託人: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是按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三個階段分別收費、進行辯護的,律師在每個訴訟階段都有不同的工作;

各省律師協會都有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

8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意見是每個階段,律師都有其作用

9樓:星語紛飛拉拉

到法院階段律師作用大寫,通過閱卷準備辯護意見等等

10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每個階段律師的介入都很重要,因為只有律師可以接觸在押人員並且提供法律幫助,除此之外任何人幫不了他

11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挺大的,看你是什麼案子了

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律師有何作用

12樓:匿名使用者

律師在刑事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的作用

1、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遽然改變,很多人無法忍受,窮困之下,發生一些不該發生的事。

2、律師會見犯罪嫌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對所面臨的困境有個清醒的認識,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瞭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證據的工作,為以後的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滅失的危險,一時的不慎,將可能導致有利的證據的永遠也無法取到。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儘管,我國的法制環境在日漸向好,但是刑訊逼供的現象還時有發生,甚至發生屈打成招、屈打致殘致死的慘劇。如果發生刑訊逼供的事,有律師介入可以**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訴、控告,從而有效地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5、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於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6、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從而很好的化解危機;

7、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律師還將增加詢問在場工作,以更好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二、 審查起訴(即檢察)階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經偵查完畢移交到檢察院起訴機關始,到檢察院起訴機關起訴到法院為止。這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家屬等案外人員仍然只能通過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偵查階段的幫助,比如取保候審等。

3、律師可以就瞭解到的案情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如果檢查機關採納了律師的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髮回補充偵查或者不予起訴。不予起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無罪釋放。

4、即使達不到上述目的,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審查起訴人員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可以瞭解公訴人的指控思路,為成功辯護做更充分的準備。

三、審判階段,指法院自受理公訴人的起訴書到一審、二審的判決生效之日止。審判階段實際上常常包括一審和二審兩個階段。在審判階段,是律師最能發揮作用的階段。

在一審階段,律師的工作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犯罪嫌疑人(這個階段叫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線索,為被告人收集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

2、會見主審法官,調閱、複製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

3、會見被告人,就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觀點與被告人交換意見;教授被告人審理的程式及在庭審時應當注意的事項,必要時做一些交叉詢問的演練,以便法庭上作適當的配合,爭取最好的庭審效果。

4、認真研究案情,做好**的充分準備。就重大疑難聘請國內著名的刑事專家提供權威意見支援辯護觀點;必要時,可以請有影響的**監督、呼籲,以保證公正的審判;

5、精心應對庭審,充分闡述辯護理由,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盡最大努力爭取法官對辯護觀點的認同;

6、精心準備辯護詞,再次以書面形式說服法官作出有利於被告人一方的判決;以合法的方式,多種渠道影響法官的觀點;

7、領取一審判決書後,及時會見被告人,告知判決書對被告人的利弊,提出上述與否的合理建議;

8、若被告人要求上訴,幫助被告人作好上訴準備工作。

在二審階段,辯護律師的作用

1、調閱一審的庭審資料,根據一審判決的情況,制定新的辯護方案, 重新擬定二審辯護思路;

2、會見被告人,瞭解還沒有發現的罪輕和無罪的證據線索,蒐集有力證據;

3、積極與二審法官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努力促成二審**審理(二審案件通常書面審理,一定程度上剝奪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4、精心準備,積極應對庭審辯論;

5、精心準備辯護詞,多種形式影響法官改判;

6、領取二審判決書後,會見被告人,分析判決書的利弊,領導被告人正確認識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如果被告人要求申訴,積極幫助被告人做好申訴準備工作。

刑事案件律師作用不大在刑事案件中,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作用大不大

可以非常肯定的說,刑事案件中,律師的作用是非常大的,聘請專業的刑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幫組是非常有必要的。偵查階段,律師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 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是否構成犯罪或可能面臨的後果 最大限度的避...

普通刑事案件起訴階段請律師和不請律師有什麼區別

一 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非律師不可以 在刑事案件處於偵查的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當事人,如果不請律師,那麼在偵查階段,家屬是無法見到當事人的,不利於瞭解案情 二 更有利於全面瞭解案件事實真相 律師可以瞭解案件事實,能夠提早制定辯護策略,並與犯罪嫌疑人就事實部分充分溝通,讓辯護工作儘早開展。與不請律師...

刑事案件什麼時候律師可以介入在刑事案件中,律師於何時開始介入

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介入。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 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