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

2025-01-26 14:20:09 字數 3543 閱讀 3847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有哪些

1樓:陳國勝

法律分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第三條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生的糾紛;(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等。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 第三條 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生的糾紛;(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有哪些

2樓:劉偉長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第三條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等。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通過哪些途徑解決?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方法。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

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生的糾紛。

3、因收回、調整承包發生的糾紛。

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第三條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生的糾紛;(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有哪些

3樓:律漸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第三條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生的糾紛;(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仲裁規則

4樓:陳友聯

第一條,為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下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生的糾紛;

3、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依法設立,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調解,尊重事實,符合法律,遵守社會公德。

一、土地經營權的申請和受理。

第一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仲裁當事人。

第二條,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農戶代表人由農戶成員共同推選;不能共同推選的,按下列方式確定:

1、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上記載的人;

2、未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為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

二、土地糾紛仲裁庭。

第一條,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

第二條,雙方當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從仲裁員名冊中選定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範圍

5樓:吳莉

1、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2、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生的糾紛;

3、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4、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5、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屬問題的糾紛不是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的仲裁範圍。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臘芹銷糾紛仲裁的申請與受理。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仲裁。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託**人參加仲裁。

申請農首穗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4、四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申請予以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終止仲裁程式: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3、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

4、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輪遊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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