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取回權分類是什麼
1樓:史光宇
法律分析:破產取回權分類:
一)一薯念般取回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般取回權的行使通常只限於取回原物。如在破產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債務人賣出或滅失,權利人的取回權消滅,只能以物價即直接損失額作為破產債權要求清償,但可構成代位權的除外。
二)出賣人取回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數銀困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搏仿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什麼是破產取回權,破產取回權如何行使?
2樓:張勝雲
所謂取回權,是指當破產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移交的財產時,對於不屬於破產企業的那部分財產,其所有人有從破產管理人處取回的權利。
當事人在行使取回權時需要注意:(1)取回權的行使須有時間限制。破產法上的取回權在破產宣告後才能形成。
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如未行使取回權的,視為放棄行使取回權。破產財產分配後,再行使取回權的,不發生法律檔襪此效力。(2)取回權的行使不受破產程式限制,也無需通過訴訟程式(無爭議時),但取回財產須通過清算組行使,不得擅自從破產企業拿走財產。
3)權利人在取回定作物好答、保管物等財產時,存在相應給付義務的,應向清算組交付加工、保管等費用後,方得取回。(4)取回權的行使只限於取回原物。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行迅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約定完成特定條件;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
出賣人可以與買受人協商取回標的物;協商不成的,可以參照適用擔保物權的實現程式。
什麼是破產取回權?
3樓:劉偉長
破產法中的取回權是指財產的權利人可以不依照破產程式,從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債務人財產中,取回原本不屬於債務人財產的財產的權利。
破產取回權的原因和作用。
破產取回權,是為了消除或者糾正破產管理人佔頌晌顫有管理的現實財產,同法定分配財謹粗產之間的不一致現象而設立的權利制度。現實財產,是破產管理人依破產佔有財產的現狀而予以接管的所有財產的總稱。法定分配財產,是依破產程式可以分配給債權人的破產人的責任財產。
破產程式是對破產人財產的概括的強制執行程式,破產宣告有保全破產人佔有的所有的財產的效力。破產宣告時,不論破產人佔有的財產,是否為破產人的責任財產,都轉移給破產管理人佔有支配,未經破產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對破產人佔有的財產加以處分。而且,法律並不要求破產管理人在接管破產人佔有的財產時,先查明破產人的責任財產。
由此,破產管理人在接管破野敗產人的財產時,為保全債權人的共同受償利益,實際上應當將破產人佔有的所有財產不加區分的一同予以接管。這樣,就有可能將原不屬於破產財產的他人財產也列入破產財產加以管理。破產管理人佔有的他人財產,不能作為破產財產加以分配,應當允許真正的權利人取回其財產。
於是,產生了破產取回權制度。
破產取回權有兩個方面的作用,其一是有助於財產權利人實現對財產的權利,其二是有助於破產管理人糾正佔有他人的不應用於分配的財產現象,切實將他人財產剔除於破產財產之外。
破產取回權的法律規定。
根據《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取回權制度在破產法上的主要功能在與維護財產的所有權人和支配權人的合法權益。權利人對於標的物所擁有的所有權或支配權,並不會因其佔有者出於破產程式而有所動搖甚至喪失,也不因債務人財產由破產管理人接管而須將該項財產列為破產財產並納入債權人共有的範圍。
取回權行使的結果是使標的物脫離管理人的戰友而恢復被取回權人佔有。
一般破產取回權的構成要件
4樓:茅晶晶
法律分析:1、 一般破產取回權發生在人畢孫巨集民凱前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
2、 一般破產申請取回權的權利主體是財產的權利人;
3、 一般破產取回權的義務主體是管理人;
4、 財產的權利人取回的是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手冊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佔有的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破產法取回權規定
5樓:上海婚姻家事梁聰團隊
破產取回權特徵: 1、取回權的行使不通過破產程式,但必須以 破產管理人 為相對人。 破產管理人誤將不屬於破產人的其他人財產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事實上已構成對他人財產的「善意侵權」,但此時對該財產的管理處分權仍由破產管理人行使,對 破產茄李財產 的任何形式的處置,都必須通過破產管理人。
但取回權人行使取回權,取回自己的財產,並不是接受債權清償,所以無需通過破產程式。 2、取回權的標的物是不屬於破產人所有的佔有財產。 破產人對取回權標的物的佔有,既可以是現在佔有,曾經佔有,也可以是即將佔有。
不同的佔有形態,產生不同性質的取回權。 現在佔有形成一般取回權,曾經佔有形成賠償取回權,特別取回權則由即將佔有演變而成。 無論何種佔有,只要其標的物不屬破產人所有,都構成取回權的法定理由。
3、取回權人對取回權的標的物享有所有權或支配權。 為取回權人所有而形成的取回權,所基於的乃是民法上的物權,為取回權人所支配而形成的取回權,所基於的乃是民法上的債權,這一點使之與別除權區別開來。 4、取回權以所有權及其它物權為基礎,具有物權性。
取回權的行使具有絕對性和無條件性。 依照民法理論,只有在佔有非法或者佔有無因的情形下,權利人才可以行使財產返還請求權。 若在佔有人合法顫森遲佔有期間,該請求權則無從談起。
取回權不同,只要佔有人已受破產宣告,無論其佔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屆滿,都可以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春圓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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