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重整程式的介紹,破產 重整 和解程式申請如何協調

2021-08-04 16:18:56 字數 1433 閱讀 3785

1樓:華律網

一、公司出現《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重整事由。二、債權人和債務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啟動重整程式。三、法院對《重整申請》進行審查。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公告通知未知的債權人。六、債權人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七、債權申報期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八、進入重整期間後,經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經營事物,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經營事物。九、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個月內,同時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

十、法院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30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十一、《重整計劃草案》獲批准後,進入《重整計劃》的執行程式,由債務人負責執行。十二、《重整計劃》執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執行完畢公司恢復良好狀態的,重整程式結束,公司恢復正常執行。

十三、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並宣告債務人破產。此後進入破產程式。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2樓:手機使用者

重整制度的立法目的與破產清算將債務人的財產公平的分配給債權人的立法旨意不同,其更側重於拯救身陷困境的債務人,實現企業再建。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重整:重整,是指在企業無力償債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保護企業繼續經營,實現債務清理和企業調整,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性債務清理制度。

1當我們從程式層面上看重整時,它便是我們今天將多次提到的重整程式。

破產、重整、和解程式申請如何協調

3樓:手機使用者

該申請權

來的提起是有條件的,源其法律依據是新企業破bai產法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

du根據當事人的申請zhi目的和法律規定進dao行審查,決定債務人進入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程式。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出資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和解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和解。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同時存在不同主體分別申請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應按重整、和解、破產清算的先後次序裁定受理何種程式申請。另需要注意,在債務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同時,當事人不得申請在重整、和解之間轉換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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