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稱事實婚姻,什麼是事實婚姻

2025-01-20 18:45:09 字數 1840 閱讀 2913

1樓:網友

事實是婚姻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婚姻,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以後的關係。比如說夫妻關係,子女撫養等等。但是在這個日期之後的就沒有事實婚姻的情況了,只能非法同居。

看這情況只能說這個孩子的父親道德有問題了。

2樓:網友

你描述的情況就是事實婚姻!!他是不能低奈的。

3樓:網友

不是!~ 在過老的過去就有很好的。。。未婚有子這個 真的好難說啊!~ 自己想吧。

什麼是事實婚姻

4樓:陳順華

法律分析敗弊:事實婚姻是指並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是用夫妻的名義來共同生活的婚姻。法律目前並不會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這種婚姻是不受法律所保護的。

法律規定,未進行結婚登記但檔罩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同居關係。一旦兩個人發生財產或者其他方面的糾紛,法律都會按照同居關係來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行枯鬧理。

請問什麼叫事實婚姻

5樓:網友

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係存在的方式,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巧猜在客觀擾穗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機關登記,未領取結婚證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孝李型事實。狹義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什麼情況屬於事實婚姻?

6樓:趙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一、**能解除事實婚姻。

如果是1994年2月之後沒有辦理結婚證而在一起生活的就不屬於事實婚姻,只是屬於同居。現在的法律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如果是事實離婚要離婚就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但是如果不是事實婚姻而是一般的同居關係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任何一方要求分居都可以解除同居關係,但是如果是涉及財產或者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的糾紛就可以起訴到法院。

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是事實婚姻,什麼叫事實婚姻?

所謂 事實婚姻 是指男女雙方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也會承認他們的婚姻關係,與合法的正式婚姻沒有任何區別。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只有雙方在1 9 9 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關係的,才會被認定為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 男女雙方的同居 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 穩定的共同居住 行...

什麼是事實婚姻,什麼叫事實婚姻?

所謂 事實婚姻 是指男女雙方即使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也會承認他們專的婚姻關係,與屬 合法的正式婚姻沒有任何區別。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只有雙方在1 9 9 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關係的,才會被認定為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作bai為婚姻關係存du在的一種方式zhi,廣義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d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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