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欠下的債務,婚後會轉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2023-03-07 11:15:09 字數 5006 閱讀 5744

1樓:彥郎觀史

婚姻是兩個人的結合,婚後所產生的收益或者債務,都是兩個人共同的,但婚前個人欠下的債務,悅史君認為不能簡單歸結為婚後的夫妻共同債務。

這裡面涉及到幾種不同的情況,悅史君來給大家一一分析。

第一,婚前有約定的

雖然結婚是兩個人彼此接納和包容,但並不代表一切都要接受。

現在很多年輕人結婚,在婚前就有明確的約定,比如婚前買的房子仍是個人財產,婚前自己所前債務,仍然是個人自己需要償還的債務等。

如果有這樣的婚前約定,婚前個人債務,自然就不能成為婚後夫妻的共同債務了。

第二,婚前無約定,但另一半不承認

有些人在結婚的時候,對另一半是有所隱瞞的,其中婚前個人債務,就是被隱瞞內容的一部分。

然而,婚後生活在一起,很多事情是瞞不住的,尤其是涉及到錢的地方。

如果拿夫妻共同的財產去還自己之前的債務,另一半不同意,那麼這部分債務顯然也不能稱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它發生的時間就在婚前,這個無論是找人評價,還是請律師去打官司,都是一樣的結果,還是個人債務。

第三,雙方無異議

結婚畢竟是你情我願的事情,如果一方在婚前有個人債務,結婚的時候另一半對此予以認可,那麼婚後自然就會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兩個人一起來償還。

悅史君舉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婚前一方買了一套房子,是貸款買的,婚後夫妻雙方一起來償還貸款,自然就會轉變成夫妻共同債務,而這也是一種很正常的債務轉變方式。

因此,婚前的事情婚前一定要商量好,不能留在婚後,悅史君還是希望大家都能和和美美。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的債務不論是誰欠下的,如果帶到婚後,那一定是這個家庭的債務,除非你能把這個債務轉移到兩口子之外的人身上。

兩個人成家了,就要共同來建設自己的家,你們兩個一定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所謂有福同享有難同當不是用來說兄弟情,很多兄弟也做不到這一點,但是這句話用到了夫妻身上就再合適不過了。那些所謂的兩口子結婚了還要規定哪些財產是你的,還是我的,甚至做什麼事都要aa制,做一些婚前財產公證的做法都是不想好好的經營這段婚姻,先要做好婚姻失敗的準備。有了這樣想法的人,是給自己留下了後路,最後也難免就走到了這條後路上來了。

所謂的白頭偕老難道不也是一種破釜沉舟的豪氣嗎。既然兩個人結婚了,不論是金錢還是債務都需要你們共同承擔,你們生活在一起,你們家的日子需要你們共同去謀劃,有一個需要向前飛速發展,另外一個可能就需要作出必要的犧牲,同樣的這一個取得的成就也要歸屬於你們兩個人,就是那句軍功章上面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

說到分割財產或者分割債務只有在兩個人從結婚到離婚才會有的事,因為這個時候是要把一個完整的家一分為二,把原來的大鍋飯端出來分給不同的個體所有。而結婚時把兩個個體的東西攪和在一起,人在一起了,你所擁有的東西自然也就沒法分開了。接受一個人就要接受他的全部,包括他的優點、缺點、擁有的和失去的。

3樓:

婚前個人債務,在某些情況下會變成夫妻共同債務。

1、一方婚前以按揭貸款方式購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共同居住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後共同居住使用的;

4、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因此婚前個人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等等。

一方的婚前債務會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嗎

4樓:霜哀

對於婚前的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婚姻法》沒有直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僅各涉及到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司法解釋對這方面規定得非常簡單,且是著重點也在於保護債權人;而對債務人配偶應當承擔怎麼樣的責任等均沒有具體的規定,加上法官理解的差異,案件的判決結果的公正性、統一性就很難達到;甚至會造成嚴重侵害債務人配偶的權益。根據司法實踐,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後共同債務轉化的有以下幾種型別: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後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4)雙方與債權人約定,同意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的。

夫妻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根據債權相對性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後向其配偶主張權利,因為債的發生必須基於當事人之間的意定或法律規定。債的相對性不會因為其他事由而發生移轉。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如另一方在婚後沒有向債權人作出承諾,便不會在原債務人的配偶與債權人之間產生合意,債權人就沒有權利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合法理由和依據。因此,夫妻一方婚前個人所負債務不能因婚姻關係的發生而轉移,債權人亦不得就一方婚前個人債務向債務人配偶主張債權。

但是,作為例外,如果一方婚前所負債務與婚後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聯絡,即若一方債務或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後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則婚前一方所負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連帶償還。但該轉化事實的證明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應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

婚前老公欠的債,結婚後屬於雙方共同債務嗎

5樓:握草

婚前老公欠的債屬於個人,不屬於雙方共同債務。婚後債務,而且必須用於共同生活,才屬於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商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並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後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為夫妻一方債務。

個人債務包括:

(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係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共同債務

所謂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因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擴充套件資料

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應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分配,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個人財產

所謂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和其它夫妻個人的特有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的,應包括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財產;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6樓:法律快車專家

婚前債務屬於個人,你不需要承擔。婚後債務,而且必須用於共同生活,才屬於共同債務。先簽訂一份協議,但是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要處處小心,如果他要偽造借款,要求你承擔,你要拿出借款沒有用於生活的證據。

7樓:找法網

婚前老公欠的債屬於個人債務,結婚後不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

婚後借的錢用

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

有書面約定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或者能夠證明不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是可以不用共同承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前債務婚後如何處理,婚前個人債務,婚後如何強制執行

答 分兩種情況婚前債務沒有用於婚後的債務屬於個人婚前債務 婚前債務用於婚後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法律依據 依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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