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合格,填表時有規章制度註明試用期不合格或試用期間辭職將不予發放工資,這合法嗎

2023-01-19 09:35:24 字數 6159 閱讀 3045

1樓:上海l律師

1、不合法,試用期不合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付出的勞動仍然需要按實際支付報酬。

2、你可以考慮到當地勞動局投訴他或是直接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工資應照約定的發放,可以不續簽合同。但是用期內由於你的原因導致的公司損失,公司可以要去你在一定限度內賠償。

3樓:福建夏律師

不合法,試用期間也應該發給工資,且不低於該工作崗位工資的80%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勞動報酬的約定是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而約定不給報酬屬於違法法律強制規定,應認定無效。

5樓:匿名使用者

正常的是試用期頭三天不合格解聘或辭職者不予發放工資,如果超出三天那就不正常了

試用期不合格的員工有工資嗎

6樓:賈律師說法

試用期不合格,公司將其辭退,員工是否能夠拿到工資呢?

7樓:法律快車

試用期不過有工資。只要有事實勞動關係存在,不管試用期是否通過用人單位都必須付給相應的工資報酬,同時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拒絕發放的可以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和投訴,催討被拖欠的工資。

8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不合格者,用人單位也應該支付工資;

工資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該依據工作天數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勞動監察投訴。

9樓:舍予

試用期是不是合適是決定員工是不是能留下來的,不是說試用期不合格就可以不給工資的,

工資什麼時候都是應該發放的,不能因為試用期表現不好就不給工資,這肯定不合法。

10樓:翹翹他爹

有的,只不過是一般試用期的工資都不會太高,但是按照規定即使是試用期,工資也不予許低於當地平均工資

11樓:樹陰下的羊

不合格也應該發點試用工資吧。

不多,但是沒有就違法了。

12樓:

只要上班就有工資的,不管是不是試用期。

可以在公司規章制度了加上試用期內工作不滿15天者,自己辭職不發工資嗎?(懂法律的來看看?)

13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不可以在公司規章制度了加上試用期內工作不滿15天者,自己辭職不發工資的,該條款是與勞動法相牴觸的,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此試用期內工作不滿15天,工作了幾天就給幾天試用期工資就可以。

15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在勞動合同和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中訂立此規定均無效,它不適用民法通則有約定從約定的說法。

16樓:

試用期如證明不合格可以辭退,但工資不給就違反勞動法了(叫剋扣工資,要遭處罰的)。另一個試用期員工辭工是勞動法上的權利(提前3天即可,無需任何理由)

17樓:武漢韓飛律師

這樣的規定違法,打起官司來無任何作用。

但是本人符合錄用條件。在試用期,他給我來了一個試用期不合格的理由辭退我應該怎麼辦

18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1、根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員工試用期內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這種單方解除權的行使需要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若不能提供該種證明,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或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2、法條依據:

(1)《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資訊,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

19樓:醉美旅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並不等於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試用期內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以充分證明該勞動者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為前提。

實務中,很多用人單位對此並沒有足夠的認識和防範,用人單位在錄用員工時應當對錄用條件予以量化或詳細化。

如果企業操作不當導致在試用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要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作為勞動賠償金。

20樓:匿名使用者

1、申請勞動仲裁要補償金。

21樓:匿名使用者

1、要求單位提供你試用期不合格的理由:如違反相關規定,無法達成入職時所規定的試用期目標及其它試用期內應完成的目標、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勞動合同》或公司制度中所規定的可辭退員工不給予相關補償的其它條件(如曠工等)!

2、如果沒有,請他按照公司辭退普通員工給予相關經濟賠償,如果公司拒不履行,可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

請問試用期滿不合格,被辭退、不給工資,說是白乾,這合法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22樓:國暉律師事務所

試用期結束被辭退不給工資是違法的,即使職員是處於試用期,並且單位確實可能會以其不適用該職位為由將其辭退,但是在其上班期間如果有工資,在職員離職時也是需要支付其薪資的,否則該職員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起訴。

23樓:蒼洱白子

試用期不合格的,公司辭退員工的,也應該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不然,反映到就業局解決,申請賠償。

24樓:墨軒

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5樓:匿名使用者

有試用工資,合同上寫明,試工期多久,試工期間啥待遇,試工結束後是啥待遇都寫好。

公司不按合同約定支付酬金,討要無果可以找仲裁,甚至去法院告。

謝謝你的提問

26樓:劉永方律師

不合法,也沒有法律依據,試用期滿不合格的,可以不錄用,但不能不給工資。

27樓:嵇恬欣

明顯的違法行為,但是這種現象普遍存在,因為就業環境不好,籤合同時明知道不合法還不得不籤,典型的霸王條款,如果走法律途徑解決,這種合同是無效的,但是走法律程式也耗時費錢,你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

28樓:

這肯定不合法了呀,啊,這是個黑工廠。任何試用期的員工,即使試用期不合格,如果被辭退了的話,都有工資的。如果他不給你的話,去申訴向勞動部門仲裁去。

以後找工作找那些正規一點的工廠企業。別認為他高工資,那你就把啥都不看就去了。

29樓:

主要是你去應聘時單位和你是怎麼說的,有的單位試用不合格給工資,但有的確實不給,主要看應聘單位提前和你怎麼說的,沒有什麼合法不合法。

30樓:

試用期不合格被辭退,不給工資,這是不合法的。

31樓:

有的只試用1-3天 會提前跟你說不合格不給工資。如果試用期1-6個月,必須給

32樓:

試用期不合格被辭退,就算是試用期也是有工資的

3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很明顯不合法,試用期也有工資,可以去勞動局投訴他。

34樓:匿名使用者

顯然不合法!

試用期只針對是否能勝任該崗位,試用期工資是該崗位工資的80%,雙方應該都有溝通。建議找到考勤記錄,並諮詢人社局。

35樓:

我個人認為這樣的做法是不對的是不合法的,試用期期間只要你沒有嚴重違反單位或者公司的規章制度,就算是試用期也必須要有基本的生活費,如果以不合格被辭退而且不給工資你可以告他們的,去勞動局反映情況啊

36樓:佰龢

不合法,試用期也得給工資。

員工在試用期不合格怎麼辭退?

37樓:o夏夕空

可以解僱,如果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滿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則可直接解僱,試用期本來就是用來測試員工適應能力的,如果無法適應則應辭退,無需支付額外工資。此人不願簽訂勞動合同則表明他對該崗位無意向,屬單方面違約,單位不承擔責任,只要按合同約定處理在法律上就能得到救濟。

38樓:

可以直接辭退,但給與一定的經濟補償!

39樓:等你成了擺設

可以辭退,但要支付員工相應的試用工資

40樓:善世服務外包

《勞動合同法》對企業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是極其嚴格的,其中四十條第二款就明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而對試用期員工,同樣是無法完成生產任務或考核不達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其中「不勝任工作」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試用期「不符合錄用」,則直接可以解除,但企業應做好相關證據留存,以防勞動糾紛。

41樓:孫法官說法

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依法辭退。但用人單位要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並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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